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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创新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
2015年06月12日 07:5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6月12日第750期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院长睿达文从“社会参与”视角分析称,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固然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执行等环节,但我们也要重视普通大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与认同,改变和提升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理念,增强群众基础和参与意识。

关键词:社区矫正;创新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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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报武汉6月5日电 (记者郝日虹)6月5日,由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和湖北省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社区矫正与社会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与会学者围绕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研讨交流。

  我国自2003年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社区矫正所形成的监督管理为根本、教育矫正为核心、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保障的“三位一体”的模式,体现出刑罚的惩罚性、人道性及恢复性等多重价值。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社区矫正仍然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也势在必行。

  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刘强告诉记者,社区矫正法是一个全新的立法,涉及实体、程序、组织等多项内容。“在社区矫正立法时,不仅要有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参与,而且要有公、检、法以及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及学者的参与。这对于科学、客观地处理社区矫正实践和立法进程中存在的争议不无裨益。”刘强说。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院长睿达文从“社会参与”视角分析称,“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固然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执行等环节,但我们也要重视普通大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与认同,改变和提升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理念,增强群众基础和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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