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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将获法律保障
2015年12月10日 08: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洪双 字号

内容摘要:光明日报北京12月 9日电(记者周洪双)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免费,推动公共图书馆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明确政府是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体,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参考咨询服务。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国务院法制办;图书馆事业;周洪双;服务水平;信息资源;政府;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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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12月9日电(记者周洪双)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免费,推动公共图书馆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明确政府是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体,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二是坚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读者,规定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免费,推动公共图书馆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免费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阅读推广活动。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提供数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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