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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企业四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
2014年09月05日 09:3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成慧 字号

内容摘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10月1日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配套规章进行解读。

关键词:公示;企业信息;工商部门;名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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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北京9月4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10月1日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配套规章进行解读。

  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介绍,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办法》规定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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