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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发布听证复核工作细则
2018年04月24日 18:58 来源:新华社 作者:孙飞 字号
关键词:监管;细则;终止;纪律;公开;处分决定;上市公司;复核制度;当事人;修订

内容摘要:新华社深圳4月 24日电(记者孙飞)记者24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深交所近期优化一线监管听证和复核制度,修订发布《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根据新细则,深交所听证事项范围由单一的纪律处分听证扩大到纪律处分和终止上市听证两大类。其中,纪律处分听证范围扩大到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有公开谴责、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等性质较重的纪律处分决定。与听证事项相对应,新细则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有公开谴责均纳入复核范围。至此,除限制交易等措施因时效性要求较高未设置听证外,对市场主体影响重大的纪律处分决定和终止上市决定基本齐备了事中听证和事后复核的双重救济机制。

关键词:监管;细则;终止;纪律;公开;处分决定;上市公司;复核制度;当事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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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深圳4月24日电(记者孙飞)记者24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深交所近期优化一线监管听证和复核制度,修订发布《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听证,指深交所在作出监管决定前,可召开听证会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升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复核是指当事人在收到决定后,可以就决定结果提请再次审议,以法定程序落实权利救济。

  根据新细则,深交所听证事项范围由单一的纪律处分听证扩大到纪律处分和终止上市听证两大类。其中,纪律处分听证范围扩大到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有公开谴责、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等性质较重的纪律处分决定。终止上市听证是指与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相关的听证。与听证事项相对应,新细则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有公开谴责均纳入复核范围。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至此,除限制交易等措施因时效性要求较高未设置听证外,对市场主体影响重大的纪律处分决定和终止上市决定基本齐备了事中听证和事后复核的双重救济机制。

  此次细则修订的另一重点是优化听证和复核的实施程序。如执行“谁作决定谁听证”的原则,即听证委员参与后续监管决定的作出,以便当事人在听证环节发表的意见能被充分考虑,回归听证“充分听取意见从而作出公正决定”的制度定位。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不断深化依法治市实践,持续探索推进一线监管工作的公开、透明、规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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