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颁布施行是党和政府解除广大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重大社会改革,是国家以政治力量改造民间传统的最深入最广泛的尝试。
关键词:婚姻法;基层干部;教育;中国;干部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范连生,历史学博士,教授,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556011。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建国初期西南民族地区土地制度变革与乡村社会重构研究(1949~1957)》(15YJA770003)的阶段性成果。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颁布施行是党和政府解除广大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重大社会改革,是国家以政治力量改造民间传统的最深入最广泛的尝试。[1] 《婚姻法》的推行要逐渐清除人们头脑中遗留下来的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意识,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和阶级斗争的方法,但“问题严重的是我们干部的封建思想还很浓厚,一个革命若干年的干部,往往在思想上对《婚姻法》还认识不够。宣传《婚姻法》在建政工作中应是中心内容之一。农村土改以后,反封建思想(包括婚姻问题)是一个长期教育问题”。[2]本文以西南地区为个案,探讨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推行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阻力,基层干部在《婚姻法》推行中的思想与行为,党和政府是怎样教育与动员基层干部的。
一、西南地区《婚姻法》推行初期概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旧婚姻观念和传统习俗不但严重危害着广大妇女的权益,而且与新社会、新制度格格不入。为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为更大规模的社会变革铺平道路,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月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出指示和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宣传贯彻《婚姻法》,西南地区婚姻制度的革故鼎新开始了。
(一)西南军政委员会及西南局关于《婚姻法》的指示
1951年10月30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出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家庭和婚姻案件,及时、公平、恰当地处理,纠正部分干部思想中的封建残余,反对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四川省档案馆编:《西南军政委员会纪事》,2001年,第144页。)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步骤的,大力向广大男女群众展开普遍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为此必须协调各人民团体和宣传教育部门,有计划的动员和组织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宣传新民主主义婚姻的好处,务必使婚姻法在城市和乡村中,做到家家户户,人人皆知。”[3]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形式和步骤上,西南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宣传贯彻方法和步骤。1952年8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指出:西南区《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还很不平衡,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虐待妇女、干涉婚姻自由等不合理现象仍不断发生,妇女被杀与自杀现象异常严重,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领导所属干部,认真学习婚姻法……彻底肃清干部本身所存在的封建残余意识”;“注意妇女被虐杀或自杀案件,积极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清查积压的婚姻纠纷案件;“乡村干部以‘捉奸’方式或为干涉婚姻自由而斗争妇女的行为必须严加禁止”;“加强婚姻登记工作”;“把认真贯彻婚姻法视为一个较长期的政治任务”。[3](p.8)
在西南地区对《婚姻法》的宣传中,主要是提倡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针对封建婚姻制度对社会、对家庭、对妇女造成的危害进行批判,宣传新婚姻制度对社会进步、家庭幸福、妇女解放的好处。因此,要求基层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婚姻法》,宣传新、旧婚姻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纠正过去处理婚姻事件中的错误做法,揭露封建婚姻关系上的陋习,以启发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同封建婚姻陋习做斗争。
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分别印发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为了贯彻中央指示精神,1952年11月,西南局转发了该指示,1953年2月又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宣传工作的指示》。这些指示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负责地、系统地组织干部学习《婚姻法》,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和司法工作,同时考虑到西南地区的实际,指出民族地区暂缓进行宣传,以避免激化民族矛盾。
《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婚姻自由的观念在西南地区逐步树立,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旧习俗逐步改变,传统的婚姻制度受到冲击,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逐步确立,《婚姻法》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完成了对传统家庭关系的改造,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改造和重塑。
(二)推行《婚姻法》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推行初期遇到了许多困难与阻力。由于一部分人仍存在着严重的宗法思想和男尊女卑观念,因此,西南各地违反《婚姻法》的情况较为普遍。如1952年第一季度,川北妇女被杀与自杀即达89人,川南65人,以县计:川北达县11人,潼南10人,西康(指西康省,中国旧省名,设置于1939年,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西康省。)汉源亦达7人。[3](p.7)据对云南盐津等40个县的统计,自《婚姻法》颁布至1952年,“被杀或自杀的已达3858人,甚至少数干部中也发生违反婚姻法事件”。(云南省民政厅编:《云南民政志》,1991年,第469页。)
由于一些群众对《婚姻法》不够了解,因此存在着许多不正确的看法,如有些人认为《婚姻法》就是“离婚法”或“妇女法”;巴县十一区西彭乡新民村的群众认为“妇代会就是压夫会”;甚至有些人公开反对《婚姻法》。[3](p.124)因为一些群众对《婚姻法》持怀疑和抗拒的态度,因而传统婚姻制度在西南地区社会生活中仍然占主导地位,致使婚姻纠纷日益增多和妇女命案不断发生。
影响《婚姻法》贯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姻登记流于形式。据调查,西南地区没有普遍建立婚姻登记机构,“许多地区都无专人负责,有的地区登记的干部也大部分不懂得婚姻法”。[3](p.198)一些地方登记工作做得很差,对登记的青年男女不审查是否真正同意,马马虎虎就登记,甚至个别登记人员还帮助封建家长限制他们子女的婚姻自由。
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在西南地区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与阻力,传统的宗族势力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重建与意识形态的塑造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基层干部在推行《婚姻法》中的错误思想与行为
新中国成立初期,基层干部对《婚姻法》的推行和新民主主义婚姻形态的塑造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前所述,《婚姻法》推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阻力,甚至在基层干部中违反《婚姻法》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婚姻法》的贯彻施行之所以问题丛生,“这主要是由于几千年来传统的封建意识和习惯的影响,反映在人们对家庭关系、男女关系等方面,一时尚不可能澄清,我们干部特别是区、村干部也因都是旧社会出身的,很多不自觉的渲染着旧社会的封建意识和习惯的影响,特别在这一问题上,还没有更高的政治觉悟。”[4]西南地区基层干部在《婚姻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思想与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一些基层干部中存在婚姻“改组”思想,他们进城后,享乐的想法日益增长。一些干部不惜违背良心和道德,与在农村的妻子提出离婚,离婚后再娶城里女青年,形成了婚姻“改组”。有些干部虽然经过多年革命思想的熏陶和学习,但尚未完全接受新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理念,因此“在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时程度不同地掺杂着新、旧两种形式,或者遵守新婚姻法的规定,或者回归到旧婚姻传统或单纯按照个人利益来解决婚姻问题。这就使干部婚姻呈现出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并存的复杂状况,既有反抗封建束缚的进步性,也有‘痴情女子负心郎’传统悲剧的翻版”。[5]由于西南地区有些干部在对婚姻问题和妇女问题上有封建思想的残余,或者他们本身就有违反《婚姻法》之处,因此,在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问题上有抵触情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