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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详解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
2014年06月12日 23:5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逸吟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6月12日通报,裁定不核准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键词:幼女;卖淫案;被告人;卖淫;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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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6月12日通报,裁定不核准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这起案件因被害幼女的母亲唐慧不断上访,而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案件复核的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法院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周军辉、秦星及陈刚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问:互联网上和一些报刊对此案定性有一些议论和疑问。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是一种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性自主权为主要客体的严重犯罪。

  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和周军辉、秦星、同案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可以证实,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仅10岁,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张某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致,说明卖淫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给其心理造成伤害。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违背被害人张某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某卖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问:此案复核期间出现哪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答:最高法院复核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高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问:最高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以查明。据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高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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