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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字变化中看司法体制改革
2015年05月04日 09:39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刘海 字号

内容摘要: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话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不仅仅关注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而更多关注的是这场改革究竟会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变化;案件;审批;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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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刘海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话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不仅仅关注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而更多关注的是这场改革究竟会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只有让当事人感觉办案效率提高了、感觉更加公正了,这场改革才能获得更多民众的认可。

  今天,记者从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单位之一的徐汇区检察院拿到一组数据,从这些数据的变化中我们看到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影响着司法人员的办案形态。

  从38.28%到21.81%,三级审批案件数少了

  在检察系统,目前案件审查决定普遍实行承办人-科(处)长-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制”,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点。办案行政化倾向严重,还造成了案件审批时间长、办案精力分散等弊端。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突出的今天,如何减少“三级审批案件”,提高检察官自主办案效率,是本次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攻坚的“山头”。

  徐汇区检察院向记者透露,2013年,该院侦查监督业务通过三级审批案件数为437件,占总案件比重的38.28%,而司改后的2014年三级审批案件减少为260件,占总案件比重下降为21.81%。

  在公诉业务方面,2013年经过三级审批案件为118件,占同期案件数量的8.03%,2014年同比下降为89件,占总量的比重下降为6.01%。

  该院刑检条线由检察官决定、不再“三级审批”的案件数量占85.95%,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由原来的76.29%上升到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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