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中国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事关国家的福祉,更事关每一个民众的福祉,而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必然是这项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动力。
关键词:法治精神;立法;改革;落户;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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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意见》称,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本次改革最大的亮点是打破了我国数十年来城乡户籍二元化管理坚冰,建立起了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这一突破性的重大举措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改革魄力与决心,赢得了社会与民众的高度赞誉。
《意见》出台的前一天,中央政治局确定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核心议题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它必然体现在我国社会治理、社会改革的每一项重大举措之中,而户籍制度改革正是当前观察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窗口,是一次对政府与民众法治信仰与法治精神的检验。
提到户籍制度改革,很难回避的一个话题就是户籍立法。此前很多人曾把打破城乡户籍二元化管理的希望寄托于立法,在历年的全国两会上,户籍立法议案被代表委员们反复提出,公安部有关同志也多次就户籍立法起草与调研工作作过说明,但相关立法始终没能列入人大立法规划。对于户籍立法的迟缓,人们有颇多非议。
不可否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以立法强力推进制度的变革,无疑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比如选举法中有关人大代表同比例选举的修订,在城乡平权问题上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并不是所有制度上的矛盾都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户籍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50多年,根深蒂固,其上附着的各种利益一时难以剥离,更重要的是各地发展严重不平衡,导致一刀切式的变革无法适应各地实际情况,通过统一立法来解决户籍制度难题,会遇到诸多现实矛盾,勉强立法的结果是很可能是法律无法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无法实施的法律只会弱化法治权威,消解法治信仰。
有鉴于此,改革先行无疑是个好办法。改革本身就承担着制度突破性的功能,同时改革过程也是化解难题、积累经验、达成共识的过程。通过实践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性设计,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才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法律不是社会进步的急先锋,而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法律与改革在社会发展进步中承担着不同功能,理应扬长避短,各有侧重。所以,以改革引领立法,是一种理性,更是一种务实的法治精神。
本次户籍改革还有一个关键词就是“差别化”。即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承载能力,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城市规模越大,落户门槛就会越高,特别是采用积分制落户的特大城市,其门槛会更高。但是无论各地为落户设置何种门槛,合法都是最基本的前提。比如合法稳定的工作,合法稳定的住所,以及缴纳社保的年限等等。而且落户城市的规模越大,合法的条件也会越多。
所谓合法转换成对落户者的要求就是守法。这个要求体现的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公民最基本的法治精神。一个地区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以落户政策引导民众知法、懂法、守法,提升民众法治素养,弘扬社会法治精神,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伴随着我国社会城市化的进程,“城市病”也凸显出来。“城市病”的病症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突出的还是社会秩序混乱。有人把这种混乱归因为人多,但是客观地讲,人多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失序。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抵制各种不法行为,所谓的“城市病”会缓解很多。事实上,只要守法成为社会共识,人多增加的仅是城市的自然承载压力,而不应该是社会秩序的压力。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落户城市的守法要求其实是最低要求。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中国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事关国家的福祉,更事关每一个民众的福祉,而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必然是这项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