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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告官”审判打破地方保护
2014年10月29日 08:5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洋 毛磊 字号

内容摘要:10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关键词:审议;地方保护;审判;人民法院;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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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回应了社会关切,特别是在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建议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应有更强约束,破解“民告官不见官”

  近年来,在“民告官”的案件中,各地纷纷试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但是,一些地方的行政首长出庭,要么级别太低,要么出庭不发声;还有些地方行政首长顾虑重重,不愿出庭。对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成为常态。该法律条文强化了行政机关这方面的责任,但是尚存不足,建议增加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不能出庭的法定事由,并经法庭同意后才可以委托其他相关人员出庭。”杨邦杰委员也认为,行政机关必须要尊重法院,配合法院的程序,如果负责人不能出庭,至少也应该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庭,否则不利于案件审理和后期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罗亮权委员提出,上述规定的约束力偏弱,对于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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