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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28年的法律条款能否被激活
2014年12月24日 0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亦君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沉睡;法律条款;监护人;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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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这项政策具有历史性意义,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起点,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撤销失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项沉睡了28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明确公安、民政、法院、检察院职责

  《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调查和应急处置制度。

  以往,很多基层公安机关面对类似案件时,除非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一般都是批评教育了事。而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诉讼中,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取证也将非常困难。《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保证办案质量。”公安机关案发时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将为后续案件处理打下扎实基础。

  为保障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将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护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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