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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实践及作用
2015年12月24日 08:3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姜爱东 字号

内容摘要:罪犯从监狱假释后,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社区矫正充分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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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

  罪犯从监狱假释后,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英美等国家,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历经了先行试点、扩大试点、由点到面、全面试行、全面推进的过程。2003年,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面初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2014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由此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截至2015年10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61.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90.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1.4万人。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

  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深入推进,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制订社区矫正法”。这些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确定了努力目标、规定了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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