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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教你了解“网络侵权”官司
2014年10月09日 21:40 来源:新华网  作者:徐硙 罗沙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旨在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所以,转载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侵权;网络;官司;典型案例;谢晋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旨在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

  这8个案例包括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赵雅芝与上海琪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诺宝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案,范冰冰与毕成功、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王某与张某、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系列案,闫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徐杰敖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记者选取部分典型案件,帮您更好了解“网络侵权”官司。

  从谢晋名誉受侵害案看博客开设者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导演谢晋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刘信达在其博客上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两人还向媒体表示文章确有其据。随后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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