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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转发信息侵权需担责 注意义务越高过错越大
2014年10月10日 08:51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孙莹 字号

内容摘要: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现在,一条微博或者一条微信,特别是名人、大V发布的信息,往往能瞬间被广泛关注。

关键词:侵权;过错;义务;发布;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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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现在,一条微博或者一条微信,特别是名人、大V发布的信息,往往能瞬间被广泛关注。普通公众利用手机随时拍随时发布信息的越来越多,遇到好玩的、励志的各种信息,也经常迫不及待地共享给朋友——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转载者。

  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因发布或转发微博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日益增多,同时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也应运而生,而且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极大危机。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发布典型案例,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一一进行回应。

  在新规定当中,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如何认定。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0年5月,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金山公司状告周鸿祎,索赔1200万。终审法院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指出,发布或转发者注意义务的大小是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姚辉:你作为公众人物,你就应该有比普通的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越高可能就意味着你所认定的过错就更大更重。自媒体,微博也好微信也好,也不是无法无天,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也要讲规矩,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一旦侵权,同样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随后的采访中进一步分析,依据《规定》,今后,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法院会考虑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侵权的明显程度、以及是否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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