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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英菊解读司法实务中的刑民关系
2015年04月13日 08:56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摄像/于洪捷 字号

内容摘要:新闻中心讯(马艳艳)4月9日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处处长、法学博士冯英菊莅临我校,就司法实务中的刑民关系进行了讲解。

关键词:司法实务;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法律事实;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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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中心讯(马艳艳)4月9日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处处长、法学博士冯英菊莅临我校,就司法实务中的刑民关系进行了讲解。

  讲座伊始,冯英菊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进行了大概介绍。回到讲座主题,她说,自己对刑民关系的研究兴趣是从一对夫妇因房子问题多年告状无门的案件而生发的,并讲述了自己目前困惑及尚未解决的案例。她同时谈到,2012年修订后的《民诉法》、《刑诉法》都没有将刑民关系作出进一步解释,这令她很遗憾,“为什么不能突破?为什么找不到一种比较齐全的办法?”

  随后,冯英菊谈到自己所理解的刑民交叉案件。她强调这类案件所涉及的三类案子分别为: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民关系,即牵扯型的案子;同一个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存疑型的案子;因同一个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民事法益而造成了刑、民责任并存型的案子。她对后两种类型关注更多,因为后两者是有失公平而且不够均衡的。“刑民交叉并不是说国家没有规定,而是在相关规定中表现为一种不统一。”她引用了上海、北京两件刑民交叉案例进行说明。

  她强调,先刑后民几乎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金科玉律。其原因有,其一,借助国家公权力在取证上能更加到位,防止出现错判;其二,中国历代重刑轻民的传统,“刑法万能主义”与刑事过度扩张思想深入人心,恢复到原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更多努力。其三,法制理念不健全,国家公权力面对公民私权之张扬,对刑事领域有“路径依赖”。

  接着,她指出几点先刑后民的消极之处。被害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救助,长周期侦查给地方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的空间,以及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责任的担负存在问题。此外,她认为刑民各自体系中冲突较多,如时效长短、管辖冲突(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侵犯事例)以及证据制度(缺席审判)等。

  最后,她提出现今刑民关系中理论尚不明确,程序部门为规避风险而做法不一,即使最高部门将流程公开也可能会有问题。她也提到刑事责任的减免、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间的此消彼长等问题,认为要对民事与刑事案件有层次和位阶的划分。

  讲座最后,现场同学就民刑关系问题向冯英菊博士进行了进一步的提问,冯英菊博士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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