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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教授谈民法中“平等”的幻影与现实
2015年09月21日 09:54 来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新闻中心讯(赵璇) 9月19日晚,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做客我校,围绕民法中的关于“平等”的幻影与现实问题做讲座。

关键词:教授;幻影;民法;智商差异;徐国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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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中心讯(赵璇)9月19日晚,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做客我校,围绕民法中的关于“平等”的幻影与现实问题做讲座。

  徐国栋教授著有多部法学著作,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王莉君主持。

  首先,徐国栋教授分别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解释了“幻影何在”的问题。国际层面上,他认为,《弗吉尼亚权利宣言》阐述的是政治体间的平等,《独立宣言》存在着翻译的谬误,《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将平等限定在法律而非自然的层面上。国内层面上,徐国栋教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平等原则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当用但书对不平等的情况加以限定。

  其次,徐国栋介绍了民法上平等问题在国内所面临的四大禁区。第一是人种智商差异。根据翔实可靠的资料介绍,智商差异导致不同人种间产生收入、失业率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差异。第二是男女智商差异。这颠覆了人们一直认同的男女智商一样的传统观念。第三是城乡人口以及南北人口智商差异。第四是不同民族智商差异。近代以来,法学界对平等观念曾有过三次动摇,包括高尔顿的优生学研究、纳粹的雅利安种族优越论和种族智商差异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人将其上升到法理的高度去研究。

  随后,徐国栋教授讨论了平等的理论框架及其适用问题。他首先讨论了两种平等观,描述性平等观又称自然、消极平等观,即认为立法者不做某些事(例如制定针对个别人的法律)就可达成的平等的观点,规范性平等观是立法者面对不平等的现实基于某种需要对自然进行干预确立的平等观。

  在讨论适用规范性平等观的领域问题时,徐教授认为实现实质平等的领域主要有二,其一是满足基本需要的领域,其二是为了社会的稳定需要拉平的领域。拉平即颠倒行动(指由美国联邦政府倡导并推行的旨在消除教育和就业领域对少数族裔和妇女岐视的各项措施)或肯定性行动。

  最后,徐国栋教授重点讨论了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度,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在民商法和宪法中的适用问题,以及民商法中对于平等原则的排斥。他极富见地的提及了平等的禁区问题。此问题涉及到两大方面,包括为社会治理的需要设立的禁区,以及基于难以消弭的贫富差别形成的禁区。平等禁区中的民事失权问题(即立法者运用名誉身份剥夺被处罚者的权利能力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十条缺陷等问题都是极具先锋性的问题。徐教授认为,“人生而不平等,只有死亡是平等的。平等原则是立法者用来对抗不平等的武器。但立法者并不对抗一切不平等,而且也没有能力这样做。”

  讲座结束后,徐国栋教授详细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摄影/朱毅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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