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们应当像习近平同志所要求的那样,对历史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自信而认真地从传统文化中去汲取营养,努力培育出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法治建设;信仰;培育
作者简介:
唐青阳,重庆市委党校副校长,法学博士,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日本立命馆大学特别研修生。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公开发表论文40余篇,单独和合作出版专著、教材、译著等近20部。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作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请您谈一谈应该如何认识法治信仰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唐青阳:法治信仰的核心就是法律信仰,它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内心确信、尊重和崇尚,并外化为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几十年的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总体上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某些时段甚至还相当严重。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信仰在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真正普遍地、牢固地树立起来。
目前,有两种倾向需要我们特别地反思和警惕。一是,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权大于法、情重于法、利先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比方说,许多贪污受贿的领导干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但是,这些人往往是利欲熏心,罔顾法律,肆意妄为,贪污受贿金额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最后走上一条自我毁灭的不归路。二是,一些人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来看待法律,法律有益于自己则用之,无益于自己则弃之,这种“法律工具论”倾向较之于前一种倾向则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在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里,法律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应当升华为人们的一种精神、一种理念、一种价值取向、一种日常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正如卢梭说过的那样,“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