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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将极大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 ——访全国政协委员王名
2016年03月10日 09:11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谢婵婷 字号

内容摘要: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即将审议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 。

关键词:慈善组织;慈善;公益;慈善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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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即将审议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历时十年,慈善立法终于要“修成正果”,这将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里程碑。围绕公益慈善组织与公权力的关系问题,记者对整个慈善法起草过程的重要参与专家、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进行采访。

  公益慈善与公共权力

  记者: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有足够的环境和空间,但又必须受到合理的规制以保护各方利益。那么,慈善组织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怎样一种模式?或者说,公权力如何介入?具体来讲,可能会体现在登记、监管等很多环节上。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王名:这次慈善法草案用的是“慈善”这个概念,但我个人一直主张用“公益慈善”(慈善其实有小慈善、大慈善之分。公益慈善体现了大慈善的概念,是能体现现代慈善全过程的更为完整的概念)。你问的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公益和公共的关系。其实现代慈善也是一种公共过程。它是以自愿的方式动员社会的一定意义上的公共资源,然后通过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去开展公共服务。只不过,这是特殊的公共服务,我们把它叫作公益服务。

  正因为公益慈善也是这样一种公共过程,公权力在整个过程中都与公益慈善相伴而行。有一种传统的说法是,公益慈善是公权力的一种补充形式,或者说二者是此消彼长、零和的关系。但我个人更认同的是,现代社会中,公益慈善离不开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离不开公益慈善。公权力实际上是在这两个过程中有效地配置和整合的,准确地说,是一个融合的过程。所以,讲到公权力,其实它不仅仅指政府权力。从“公共领域”的角度来理解的话:我们现在讲的公权力(也就是你提问的公权力)是建制化的公共领域;而我们现在讲的公益慈善是社会的公共领域。这两个都是公共领域,实际上都表现为公共权力。这是从比较抽象的层面来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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