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司法被视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重要方式。司法也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司法权的运行有其内在规律,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司法权;司法规律;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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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司法被视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重要方式。司法也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司法权的运行有其内在规律,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什么是司法规律
所谓司法规律是指国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纠纷时的规律性特征,其体现着司法活动过程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具体而言,司法规律包括以下内涵。
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应防止受到外界不当干扰、影响或控制。作为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逻辑结果,司法机关以及作为司法权行使主体的司法人员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以及整个司法行为的动态过程,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独立自主地进行,并以此排斥其他外在力量的干预和影响。从司法的现实性看,正是通过保证司法活动的每一个步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独立运作,司法的职能和司法公正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西方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法谚所昭示的就是程序对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司法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标,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同时,在司法活动中,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能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从司法的现实性看,正是通过保证司法活动的每一个步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独立运作,司法的职能和司法公正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司法活动的终局性与权威性。司法活动的终局性是指司法机关的裁决一经生效就意味着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标志着纠纷解决结果上的尘埃落定,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推翻。作为一种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裁判结论应对争议双方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司法作为现代国家解决社会纠纷最终的途径,其生效裁判必须具有终局性。同时,司法权威是一种法律理性权威。司法权威以理性为内在本质。即通过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而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心悦诚服,从而将权威建立于社会认同,植根于民众心中。司法活动的终局性与司法的权威性也是密切相关的。司法活动应能“定纷止争”,否则裁而不断、缠讼不止,矛盾纠纷不能解决,社会关系不能稳定,司法的权威也无从建立。当前,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缺失,是必须加以重视并应当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加以解决的问题。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除了首先让民众在身边感受到公正以外,还必须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包括正确处理司法既判力与信访制度的关系、涉诉信访应当被诉讼程序所规制等内涵。
司法职业的专业性。专职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专业素养,即检察官、法官应具有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法律实践所造就的独特的专业知识、技能、职业思维和法律职业经验。从司法权的本质上看,司法的权威也来源于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阅历、缜密的逻辑推理与冷静的判断。所以,为保障司法职业的专业化,现代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有关法官、检察官特有的职业标准,并以之作为其任职和晋职的严格条件,在对已任职的司法人员的职业技能要求方面也基本上建立了系统的职业培训制度。当然,为贯彻民主原则以及为防止司法人员职业化所可能的弊端,现代国家一般也吸收普通民众作为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的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