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整个程序明确、可行,有利于顺利产生正式候选人,是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提名制度,是香港历史上最民主的选举制度。
关键词:提名;提名委员会;民主;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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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提名委员会提名程序民主公平公正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饶戈平
2017年香港将有可能第一次由本地居民普选出行政长官,掀开香港民主发展史上崭新的一页,人们翘首以待。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的政治体制不能自行决定,而必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加以规定。普选是香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中央对香港普选拥有主导和最终决定的权力。事实上,香港普选的目标、发展进程、时间表、实施办法等都是由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确定的,其中提名委员会的设置是香港普选的一大特色。
提名委员会是在基本法起草期间,最早由香港委员提出、又经香港社会两次广泛咨询、最后被起草委员会接纳的一项制度安排,写入了基本法。提名委员会制度是专为实施行政长官普选而设计的,既要实行一人一票普选,保障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又要保证竞选人为爱国爱港者,而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产生候选人,则是基本法所确定的最民主、最稳妥的办法。该委员会由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代表组成,其民意基础远超过任何一个政党、政治派别或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名”,体现了均衡参与、协商民主原则,有利于避免政党竞争提名所造成的社会对立,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宪制危机和民粹主义。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和选民普选两个环节有机结合、共同组成。提委会构成香港普选制度的一部分,没有提名委员会,就没有香港普选;实行普选就必须遵循提名委员会制度。
提名程序是提名委员会制度的核心。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法案严格遵循基本法第45条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将提委会的民主程序概括为推荐参选人和提名候选人两个步骤,具体包括以下四个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