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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何以可能?
2015年07月20日 05:5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舒绍福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正式发布并于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关键词:重大决策;追究;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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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正式发布并于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而要让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不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真正“活”起来,落地生根,至少要做到:

  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需要先确定重大决策的内容范围。何谓重大决策?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各地关于重大决策的内容还比较笼统,各省市规定不一。如有的省市把重大决策范围定为“编制中长期规划、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保、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收费、政府定价以及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等”。有的省市把范围延伸得更为广泛,如包括财政预算、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使用、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有的地方还把研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办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等,都囊括在重大决策范围之内。因而,要切实推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首先需要确定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重大决策通常是指具有全局性、宏观性、基础性、长期性、综合性等特点的事项,应根据不同政府层级、不同区域的实际,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的内容范围。

  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需要廓清重大决策终身责任的追究程序。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专门针对对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全国性立法,各地关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还存在着规定不一、缺乏统一性等问题,在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及责任形式等方面都比较抽象,从启动、调查,到审理、执行都处于缺乏具体操作规则的状态。责任追究程序不健全、相关责任追究细则的缺失、责任追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都会使得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失去应有的效力和威力。因此,应当通过加快立法,科学设计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决定程序、执行程序,促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主体的不同,指定或设立各种专门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的受理机关,如在人大可以设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委员会来专门受理人大发起的责任追究;在行政机关内部可以确定监察机关作为专门受理机关。此外,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责任追究的回避制度、申辩制度;启动重大决策失误的评估程序,以强有力的决策评估工作为其提供可参考的依据;规定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规范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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