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5年6月,江西发生高考替考事件,考试舞弊现象又一次引发社会关注,教育考试立法问题也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关键词:教育考试;立法;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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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江西发生高考替考事件,考试舞弊现象又一次引发社会关注,教育考试立法问题也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教育考试领域也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制定有关考试的法律,推进依法治教。《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也提出,健全教育考试招生的法律法规,提高考试招生法制化水平。教育考试事业改革发展需要法律制度保驾护航,教育考试立法已成为依法治考的新起点。
教育考试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教育考试专门法律,有关规定散见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某些条款。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面,主要有两部:一是国务院于1988年颁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考这种教育制度作出详尽规定;二是2007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规定了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事项。部门规章层面,教育部于2004年颁发、并于2012年修订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对高考、研考、成考、自考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教育考试立法现状有两个不足。首先,立法层次不高,缺乏专门法律,仅有法规和部门规章。其次,规定比较分散,规制重点和范围界定不同,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教育考试法律体系。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律运行的完整环节,立法的不足势必减损法律运行的成效。近些年,对考试舞弊处罚偏轻、震慑不足的问题已广为社会诟病,成为教育考试法制不健全的明证。一方面,社会民众对考试公平公正的渴求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教育考试立法步态蹒跚,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这已成为教育考试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要破解这一问题,推进教育考试立法是不二之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