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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践部门应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
2015年09月16日 08: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廖永安 段明 字号

内容摘要:针对目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认为,确立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与另一责任主体法学教育部门之间的协同效能,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加速法治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治;人才培养;实践;责任主体;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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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上述总目标,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前提和基础,而法治人才培养则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根本。法治实践部门主要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组成,相对于法学教育部门而言,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检验者”和“受益者”。针对目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认为,确立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与另一责任主体法学教育部门之间的协同效能,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加速法治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明确法治实践部门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的重大意义

  明确法治实践部门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国对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角色定位模糊不清,以致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各种问题也因此而生,如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脱节、法科学生职业技能的相对阙如、法学教育评估的不合理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明确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使其真正参与到法治人才培养当中,是破解当前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困境,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举措。

  明确法治实践部门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是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内在要求。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动力。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迫切需要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有效参与。法治实践部门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直接“受益者”,积极参与法治人才培养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法治人才政治素质的加强、专业能力的提升以及职业操守的养成,都离不开法治实践部门作用的充分发挥。

  明确法治实践部门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是加速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有效途径。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明确法治实践部门是法治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使其充分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将有效促进法学教育部门与法治实践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推进法治人才培养的有效协同,是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而通过法学教育部门与法治实践部门的角色互换,有助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彼此之间的相互尊重,提升整个法律职业的尊崇感和认同感,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快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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