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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全面依规从严治党 创新“不能腐”的体制机制
2016年04月11日 07:5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叶中 字号

内容摘要: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法律的眼中,“我”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我”的行为。

关键词:党内法规;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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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中央八项规定为代表,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通过党内法规,规范和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对净化党的作风、约束党员行为、纯洁党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强化和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就显得越来越紧迫和必要。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新阶段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将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法与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全面依规从严治党,努力创新“不能腐”的体制机制。

  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制度建设重点的转变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遏制腐败方面,既是“三位一体”的统一关系,又体现出渐进性和阶段性特点。在现阶段,巩固“不敢腐”的成果,充分实现“不能腐”,并向“不想腐”发展,既是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任务目标,也是制度建设发展进程的指南针。“不敢腐”突出党纪国法的惩戒功能,通过严格的执纪和执法、司法等活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依纪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从而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震慑效果和对全党的警示作用。如果说“不敢腐”是在腐败现象出现后,运用严格的纪律和严厉的法律对腐败行为予以惩处,那么“不能腐”则是通过预先确立的科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腐败风险点予以防控,从而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条箴言提醒我们,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制度监督和制约权力。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首先应当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制定权力的负面清单,界定清楚权力的边界和范围,让权力有所为、有所不为,杜绝权力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还要求制定权力的运行程序和运行方式,规定权力行使的步骤、权限和程序,规定法定手段特别是强制手段的范围和行使要件,坚持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重大决策公民参与的机制,让权力行使符合正义的要求,也让正义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关键是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强化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和纪委承担监督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强权力机构内部的相互监督,完善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公民监督的制度,让权力始终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同时,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还需要协调好制约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关系,使权力的运行更加符合权力设置的目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从“不敢腐”到“不能腐”,表明反腐败斗争在制度建设层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也预示着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不敢腐”到“不能腐”的阶段转换,也表明制度建设将在未来承受更加严峻的考验和压力。这就需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科学建立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推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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