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干部;科学机制;防止;带病提拔;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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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干部任用条例》基础上,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就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具有三个突出亮点:
一是明确和落实干部选拔责任。对各级党组织而言,选好用好干部是其最重要的职责,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意见》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对其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在意见上签字;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意见》还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要求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实行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实行倒查,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些规定,一定会使相关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努力履行好这一责任。
二是强调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一个干部有没有“病”,平时就得观察和研判,仅靠选拔考察时了解是远远不够的。
《意见》强调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多种渠道,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要多与干部谈心谈话,同时改进谈话方式,提高谈话质量,注意观察干部识别干部;要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反映、敏感信息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以及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将各方面信息进行有效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