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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责必问成为管党治党常态 张有明
2016年09月12日 09:37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张有明 字号

内容摘要: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

关键词:问责;常态;治党;条例;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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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深刻学习领会、准确理解把握、坚决贯彻执行《问责条例》精神,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深刻理解《问责条例》是管党治党的新利器

  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并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重要保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问责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要通过制定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有力武器。条例是对问责成功经验的固化与升华,对现行100多部党内法规关于问责的内容进行整合规范,实现了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条例是对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进一步厘清,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有机统一起来,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精神,有利于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

  二、准确把握《问责条例》的核心内容

  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方面失职失责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将现有的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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