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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推动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 ——罗培新教授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科创中心建设”培训班的演讲
2016年11月15日 08:16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耶鲁大学访问学者,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关键词:科技成果;地方立法;实验室;转化;科技成果转化

作者简介:

思想者小传

  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耶鲁大学访问学者,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 等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译著20余部。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关键一步,素有“最后一公里”之称。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25%,真正实现产业化的则不足5%,与发达国家80%的转化率有较大差距。

  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能否自主决定实施转化?是否需要报经政府批准?转化成功之后,能否自行决定奖励科技人员?在法理上,按照“谁出资、谁拥有”的原则,政府是出资人,相关权利均归属政府,而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自身并不享有此种权利。这被认为限制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2016年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曾经说道:“美国搞过一个《拜杜法案》,对美国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动作用,像这样的国际经验还要好好研究。”那么,美国《拜杜法案》的核心条款是什么?在哪些方面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在国家于2015年修订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之后,上海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可以如何通过地方立法,以制度之轨铺就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能否自主决定实施转化?转化成功之后,能否自行决定奖励科技人员?在法理上,按照“谁出资、谁拥有”的原则,政府是出资人,相关权利均归属政府,而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自身并不享有此种权利。这被认为限制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案并自主实施。虽然就价值取向而言,立法应提倡为人类文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推进成果转化,激发善良价值观,但凡事总应“朝高处着眼,从低处着手”,不应回避经济激励这一最本原的动机,不能将情怀设定为普适性激励措施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大不相同。企业以营利为宗旨,课题研发与成果转化均服务于这一目标。高校、科研院所以培养人才、学术研究为己任,即便没有实现成果转化,国家仍要投入财力。基于此,可以根据科学研究、成果形成、成果确权、成果转化等环节,构建不同的法律关系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是成功的“不二法门”。立法绝不能把教授赶着去做成果转化,也不宜将转化设定为科研课题完成的必要条件。相反,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建立完备有效的科技成果管理服务体系。例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每年约有250项专利申请,而专门负责管理和转化工作的就有50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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