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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考
2017年01月04日 11:30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饶琼娟 字号

内容摘要:在去年12月 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作用的发挥最终靠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道德观念和良知,即道德只对讲道德信奉道德的人起作用,而对那些没有任何道德观念的人则很难发挥作用,一个无任何羞耻心、良知感、善恶观的人,即使面对纷至沓来的批评、遣责仍会我行我素。因为社会不可能强迫人们遵从道德,更不会采取外在强制措施去惩罚违反道德的人,所以道德只能约束具有善良意志的“善人”,而对那些没有任何道德意识、恶贯满盈、良知丧失殆尽的“恶人”是很难起到规范作用的。

关键词:道德;依法治国;法律;习近平;法治;孔子;维护;惩罚;以德治国;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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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去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须准确把握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各自的独特地位和功能,而且要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更好地使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法治是他治、他律。“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人性中恶的因素是不可能单靠教化解决的,离开了有效的他律作保障,个体的自律是难以实现的,也是靠不住的。特别是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来说,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他律,疏于监督和管理,就必然会产生腐败,这是被无数事实反复证明了的一条铁律。法治就是为了抑制和惩处人性中恶的因素,维护和增强人性中善的因素所发明的一种社会机制。惩恶扬善,正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是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于公民而言,它是外部力量对个体进行的刚性约束,也就是他律,是一种不可违背的强制力,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违背了,逾越了,就要受到惩罚,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社会而言,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维护社会有序运转,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生活在二千五百多年前的孔子,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思想认为,用行政命令去实施领导,用严刑苛罚去整治民众,民众虽然会因为畏惧而求免于处罚,但是却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用仁德去引导民众,用礼乐去教化民众,民众就会有廉耻之心,而且会收到人心归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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