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我国农村土地正式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经营权;经营权;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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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农村土地正式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细化和落实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办法。为此,应进一步关注其中几个方面问题。
深刻认识“三权分置”的社会功能
“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回应社会问题,契合社会发展,为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做了理论准备,在制度意义当中突显了其社会功能与价值。
一是“三权分置”的核心在于把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大量农民工进城后,不再担心家乡土地问题,既可离乡,也可离土,土地承包权还在,地也有人种,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心理担忧,避免了土地权利的任意流转可能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也为社会人口有序迁徙创造了条件。经营权的创设,解决了地始终有人种的问题,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发展有了基础和增长动力。此外,相比单门独户的自然经济,规模化生产也会让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农村社会治理对象更多的是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职业农民,使农村有了探索现代社会管理的组织基础。
二是经营权的创设,赋予了农民承包经营权更加完整的用益物权,促进农地产权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流转,加速构建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从而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定权定心,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这种社会互惠分工与协作,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在城镇化的推力下,许多地方尚未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就已经空心化了。经营权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相对集中土地使用,有助于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农村土地碎片化经营方式,避免土地撂荒,使绿色集约型现代农业成为可能,不仅仅使土地利用效率得到提升,更能明显提升务农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全行业全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从而提高农业效率和竞争力,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四是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属性。农村仍然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最为重要的稳定器。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尚不足以为全体农民群众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有偿有序的时间、空间让渡,农民就可以离乡不离土进城,回乡依然拥有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