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法治文化;社会文明;法治文教;法治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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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尚未超越“群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层面,因此带有一定“形式化”“基层化”和“部门化”的特征;法治文化建设尚未达到一种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充分相适应的新型文化建设的高度。
“法治文化”是一个从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开始就提出的重要概念。这些年里,我国积极组织开展了群众性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尚未超越“群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层面,因此带有一定“形式化”“基层化”和“部门化”的特征。而“法治文化”这一概念所可能包含的实质性、顶层性、全局性意义,并未被充分注意。因此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时强时弱,思想内容时实时虚,实际的效果也时隐时显,尚未达到一种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充分相适应的新型文化建设的高度。
我们也许需要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性质和意义,把建设法治文化提升到国家政治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的思路。
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应有的文化面貌
广义的“文化”,是指“普遍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文化意味着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使法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而且成为人民所信任、所依靠并日益习惯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在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同步培育起相应的法治文化。应该看到,落实“法治中国”建设并不仅仅是司法系统的职责,它本质上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权利和责任。人民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益,也才能切实担当起当家作主的责任。就是说,法治才是人民广泛担当国家主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基础和精神保障。马克思说过:“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如果说,“法治中国”构筑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的基础;那么“法治文化”则是这一基础上必然绽放的文化花朵和最终结成的文明果实。应该说,“法治中国”本身就具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文化一体化的性质和意义。
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的新形态
历史悠久的中华传统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构成“精华”的一个特征,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一传统精华在今天的发扬光大,必然成为我国改革创新的精神动力和思想资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作为继续前进的举措,我们当然要把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治建设在内,当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一种当代提升。
所谓“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政治文化类型。毋庸讳言,“人治文化”或“权治文化”曾是我国长期的政治文化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风俗习惯表现。但是它今天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和我国的实践,甚至有可能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沉重羁绊。因此亟待突破之,更新之,代之以“法治文化”。这已成为当前我国文化自我发展和自我超越的内在趋势。虽然这种文化上近乎“脱胎换骨”的自我改造,难免遇到巨大的困难和风险,注定是一个长期、艰难、曲折的过程,但与中华民族善于学习和勇于改变自己以追求进步的优良品格相比,我们仍然可以有足够的自信,确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又一次伟大的文化转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