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针对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利用法人有限责任恶意逃债的现象,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法人;逃债;出资人;有限责任;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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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利用法人有限责任恶意逃债的现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现实中这类案件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又该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为此,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1 并非个例:法人代表利用公司逃债危害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与改变,近年来,利用法律漏洞、空白进行不法企业行为的案件屡屡发生,媒体也经常出现有关空壳公司、法人恶意逃债等报道。其中,有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就发生在陕西本土。
去年,由陕西松茂运营的多家肯德基餐厅因大量拖欠供货商货款和员工工资而被迫大面积闭店的事件在西安引起热议。媒体报道显示,成立于1992年的陕西松茂是一家台商创立的本土企业,2015年8月之前,孙芳山一直是陕西松茂董事长。但所有的这些业绩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全部烟消云散,其旗下10家独资、控股公司已基本停业,已公开的债务诉讼近50起,初步统计其被执行标的合计已达约5个亿。
而根据陕西松茂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截至2015年4月30日,陕西松茂向企业或个人进行的社会融资超过2.2亿元人民币,而在承担着高利息从社会融资的同时,陕西松茂却对多个子公司、关联公司、个人提供大量资金出借、垫付款项等,其账面上显示有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而这些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在从陕西松茂获得借款后时隔不久便陆续步入注销阶段,因此这些钱其实早已是无法或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
据《华夏时报》记者调查,陕西松茂的倒下并非一日之寒。从2013年起该企业已逐渐步入经营困境,但蹊跷的是,在相关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面对危机陕西松茂竟采取了类似“自残”的“经营方略”:除银行贷款之外,一面高利向社会融资,另一面却向个人、子公司、关联企业豪掷借款、大方垫付达两亿多元人民币,随后这些个人、子公司、关联企业以或离职、或注销、或转让、或停业的方式借钱走人,资金往来腾挪之间陕西松茂进一步被掏空,并随着巨额债务压顶、现金流枯竭而轰然倒下。更为诡异的是,几乎是在企业倒下的“前夜”,实际控制人孙芳山将股权、法人全部转让,要求企业给其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转让保证金后实现金蝉脱壳。此时,留给一众债权人的陕西松茂已成弃子。
综合媒体的报道,不难发现像陕西松茂恶意逃债的案件并非个例,而这些案件无疑都破坏了良好的经济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并给债权人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