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运用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关键词:纪律;学习;处分;党员干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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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运用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意味着纪委的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思路更清晰、标准更具体。作为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解决三个首要问题。破除思想误区。有人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放缓了反腐败节奏,这是一种“误判”。党中央明确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有人说,实施“四种形态”后,执纪监督的力度变小了、纪委轻松了,这是一种“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也有人说,“四种形态”就是“特赦令”,纪委掌握自由裁量权,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一种“误为”。“四种形态”要求精准执纪,规范各种形态的具体选用条件,规范执纪标准和尺度,必须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改变惯性模式。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守住纪律就是治本,“四种形态”就是治本的操作指南。目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当作“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钱款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改变惯性实属不易,必须不断深化“三转”,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以转职能为核心,转方式为关键,转作风为保障,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用一种更严格、更缜密、更主动的纪律思维取而代之,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机制转化。
弥补能力不足。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需要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需要很实的工作作风、方法,需要很纯的事业心、责任感,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把握政策的水平和能力的考验。我们要紧跟中央步伐和要求,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进行工作转型,学思践悟,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