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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领土条款的意义和功能
2019年03月27日 09: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腾龙 字号
关键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领土条款;利益;领海;解释;国家主权;和平统一;岛屿

内容摘要:鉴于领土的重要性,各国宪法常以领土条款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定。在我国宪法上,就形成了以领土范围规定为核心,以领土原则、变更、守卫规定为主干,以及以其他相关规定为支撑的领土条款体系。但是,以领土为核心规范对象的领土条款本身始终以一种客观存在的姿态提醒人们:宪法之中的领土规定——连同宪法整体本身——不仅仅承载“人权—权利保护—私权利与私主体利益—权利条款”一脉。可以说领土条款的上述目的解释,以及《宪法》第二十九条的国防“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规定的当代目的解释,一体两面地为在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目标背景下,努力实现台湾和平统一和发展远洋海军的核心目标提供了宪法上的规范性支撑。

关键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领土条款;利益;领海;解释;国家主权;和平统一;岛屿

作者简介:

  鉴于领土的重要性,各国宪法常以领土条款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定。在我国宪法上,就形成了以领土范围规定为核心,以领土原则、变更、守卫规定为主干,以及以其他相关规定为支撑的领土条款体系。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而言,领土条款的意义和功能包含四个方面。

  领土的规范确认意义

  领土的规范确认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现实确认功能,即通过宪法对本国的领土范围予以确认,以明确某国领土包含某区域或者说某区域属于某国领土的客观现实。其二,主权昭示功能,即宪法对于一国领土的主权范围连同领土原则等昭示于外。其三,范围界限划定功能,领土及其相关条款不仅为部分国家权力的行使明确了范围,也为公民部分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其四,宪法依据提供功能,即领土条款对于本国领土现实、主权与范围界限,以宪法的形式提供了根本法层面的规范性依据。

  下位规范依据提供功能

  领土范围规定为《领海及毗连区法》提供了宪法规范依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一条规定:“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再比如,领土的完整性原则、排他性原则为《反分裂国家法》提供了宪法规范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作为领土的安全性原则规范效力体现的《国家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作者简介

姓名:张腾龙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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