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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拖延造成诉累要不得
2016年01月10日 12:0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徐小飞 字号

内容摘要: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采取“先易后难”的做法,即优先处理那些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矛盾争议不大、易于调解的案件,而对那些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不易调解的疑难复杂案件则会先放一放、拖一拖.

关键词:诉讼;案件;当事人;法官;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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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采取“先易后难”的做法,即优先处理那些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矛盾争议不大、易于调解的案件,而对那些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不易调解的疑难复杂案件则会先放一放、拖一拖,以至一些老案、难案往往等到接近审限时才匆匆办结,出现超审限现象也不是没有。

  办案法官根据案件收案时间和工作安排确定案件审理顺序,属于方法论问题,本无可厚非。人们一般认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越早审结效果越好,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完全如此,比如一些离婚案,许多有经验的老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采取等一等、缓一缓的方法,让当事人有个冲突缓冲期、情绪冷静期、关系修复期,这样案件处理也许反而会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而“先易后难”的办案习惯,导致一些难办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结,很容易引发当事人合理性怀疑,损害司法公信力。尽管这可能是出于“案多人少”的现实考虑,也有立法不明确的因素使然,还与片面追求高结案率的考核要求有关,但少数法官重实体轻程序、漠视均衡结案和审限管理等不良办案思维和习惯,恐怕是问题症结所在。

  案件的难、易都是相对的,并没有绝对标准。法官对难办案件并无拒绝裁判的权力,要尊重司法规律,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对难办案件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拈轻怕重思想,不推诿、不拖拉,避免出现因诉讼拖延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官要不断丰富、充实法学理论知识,拓展司法视野,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才能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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