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公益诉讼;消费;诉讼;消费公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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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的侵权纠纷相类似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前,对于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只能由消费者个人针对自身受到的侵害提起侵权诉讼,而实践中大多数消费者基于各种原因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因为即便起诉也可能存在:一是由于诉讼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而以失败告终;二是最后得到赔偿,也可能会付出极大的代价。《解释》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公益诉讼与传统的私益诉讼既联系密切又存在区别,本文以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视角,着重分析《解释》中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
一、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概述
历史上,公、私法的划分,首创于罗马法。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1】在罗马程序诉讼中,存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私益诉讼是特定的人可以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提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的市民都可以提起。【2】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性质不同,可将公益诉讼作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则包括保护公益的私益诉讼和纯粹的私人公益诉讼。【3】《解释》中的公益诉讼是狭义上的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于违反法律侵犯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私益诉讼即传统的民事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存在联系又相互区别。一方面,私益涉及的是个人的微观利益,公益是所有人的宏观利益,两者相互依赖,互相促进。公益诉讼是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弥补了私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两者在诉讼目的、诉讼功能、起诉主体、诉讼规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在诉讼目上,消费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公益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私益诉讼的目的则是为了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维护的是公民个体利益。其次,在诉讼功能上,消费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和补救性,不仅可以保护已经被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对于正在进行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与私益诉讼相比,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只要存在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再次,在起诉主体上,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私益诉讼的原告则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最后,在诉讼规则上,消费公益诉讼的公法属性使得其在当事人适格、诉讼费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判决效力的扩张等方面不同于私益诉讼。如根据《解释》的规定,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只能由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民个人无权提起公益诉讼;原告在诉讼中如果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法院可以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