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婚姻法;限制;婚姻;当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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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够协商解决时才加以干预。随着社会进入个体自觉的理性时代,人权逐步得到重视,人性得到较为充分的释放,个体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生活,意思自治在婚姻法领域充分凸显其独立价值。
一、意思自治在婚姻领域中的体现
在婚姻领域,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意思自治进行婚姻的结合并合意婚后的生活,包括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等问题。
1.婚姻自由。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婚姻才得以成立,一方不得将意思强加于另一方,其他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婚姻缔结强调婚姻主体的平等性,强调当事人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不主动探究缔约双方的情感因素,不干涉其表达意志、实现意志的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
2.结婚条件。当事人完全自愿缔结婚姻,否则,因结婚意思表示瑕疵如受胁迫的婚姻构成可撤销婚姻,婚姻法将撤销申请权交给当事人自己行使,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人民法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应依职权主动撤销。同时,采用无效婚姻模式,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对于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如未达法定婚龄、有禁婚亲关系等认定无效。
3.夫妻人身关系。男女双方结婚后均可通过约定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夫妻一体主义为夫妻别体主义所取代,结婚后男女拥有独立的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包括:姓名自由、人身自由和生育自由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限制人身自由权。只有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时,意思自由表达才充分,意思自治才能得以适用。
4.夫妻财产关系。充分尊重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同时,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优先适用。离婚后财产的归属和分割,由夫妻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和清偿共同债务,只有在协议不成时才由法院判决,这些内容都是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制中的展示。
5.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缔结异国婚姻的自由,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