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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公告送达若干实践性问题思考
2016年05月24日 16: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民事;实践性;思考;送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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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告知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在民诉法规定中虽然不是主要的送达方式,但是其地位是其他送达不可替代的,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公告送达的数量快速增长。然案件在公告送达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现实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对公告送达的现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公告送达 效果 公正

  一、民事公告送达过程中应满足的要件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这是公告送达的前提。法院穷尽一切送达手段无法成功送达被告,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无法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此时才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告。

  2、送达要严格按照民诉法及其解释规定的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公告送达的方式上我们要严格按照民诉法中相应的规定执行。如果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既要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又要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公告送达的内容应全面具体。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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