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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腐;收受礼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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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反腐;收受礼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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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9日,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建议,应在未来《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收受礼金罪”。国人闻之,精神振奋,倘能如此,廉洁政府指日可待,百姓之幸矣。
请客送礼,是中国官场的陋习,逢节有礼,无官不收。中国节日里苦逼之人,莫过于为博红颜一笑的情场中人,和为讨花翎一欢的商界达人;只不过,前者是两厢情愿,后者是身不由己。朝廷有人好做官,下级官员,夏送“冰敬”、冬送“碳敬”;衙门有路好经商,红顶商人月送“节敬”、岁送“年敬”。送礼人只是入俗随乡,花钱买平安,多无具体利益要求。由于我国的受贿罪要求受贿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要件,对坐收礼金的官员一直无法按照受贿罪处罚。相反,“收受礼金罪”的定罪条件简化了很多,是反腐的快马弯刀,如果设立,必令腐败分子人心惶惶。
廉洁水准上移、反腐阵线前移,既是世界潮流,也是中国刚需。民主越深入、经济越发达,对腐败的容忍度就越低。国际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使腐败犯罪与毒品、恐怖犯罪一样,人神共诛之。在国内,各国不断完善反腐法律,如2010年英国通过了被认为“世界上最严厉”的《反贿赂法》,废除了之前所有关于贿赂的成文法和普通法,另起炉灶,建立了一套刚猛凌厉的反贿赂法律体系。
在这一背景之下,设立“收取礼金罪”的建议功德无量。这一罪名可以有效克服立法缺陷,97刑法的受贿罪要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条件。礼金这种“(送者)广种薄收、(收者)雁过拔毛”式的感情投资,自然高枕无忧。因而,各级官吏本着“你打你的大老虎,我玩我的小猫腻”的心态,在法律漏洞中腐而不败。
显然,收受礼金入罪,合法理,通情理。
从法理看,收受礼金的危害性重于常规受贿行为。按照现有法条,官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也是受贿,即“收钱办正事”是犯罪。收受礼金,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钱不办事。在道德评价上,“收钱不办事”比“收钱办正事”更为恶劣,入罪则“举轻以明重”,收受礼金应该入罪。
从情理看,收受礼金是“以礼仪之名”,“损礼仪之实”。有人认为中国崇尚礼尚往来,礼金入罪有悖于民俗习惯。事实上,“无礼,不相见也”,是很多国家的习俗,并非中国特色;相反,“无金,不见官也”,才是中国式陋规。礼尚往来无法成为礼金收受正当化的理由;况且,“来而不往非礼也”,官员收受礼金“只进不出”,是对礼尚往来这一人类美好礼仪的玷污。如果平等交往,互送等价财物,这种儿女情长之事自然无需刑法过问。退一步讲,即便认为礼金之风已经成为社会习俗的一部分,积重难返,也只能得出,立法者应当用更重的刑罚治理这种官场病疴,是谓治顽疾用猛药也;而不是相反,任由官场道德堕入社会均值之下。
但是,以新设罪名的方式治理礼金问题,在思路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外科疗法,可有近景性成果,难有远景性胜利。
从短期效果看,设立“收受礼金罪”可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刑法书写着国家的基本价值观,新设“收受礼金罪”本身就传达出了正能量,宣告了人民群众的主流正义观战胜了利益集团的亚文化。而且,惩办一批收礼不办事的庸官,是对国家公仆最明确的警告,起码能够使伸向礼金的手有所颤抖。
从远期目标看,设立“收受礼金罪”难有药到病除的长效。不改变治腐理念,只走增设法条、细化罪名的技术路线,是扬汤止沸的权宜之计。罪名越繁杂、条文越具体,在纸面上意味着反腐范围的扩展,在理念上却蕴含着廉洁指数的缩水。腐败行为一旦被具体化、详细化,就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例如,增设了“收受礼金罪”,聪明的官员就会寻思着“今年过节不收钱,要收只收卡和物。”刑法禁了礼金,却意味着放开了礼物或服务(包括性服务)。反腐经验也证明,五星酒店禁止公务消费,私人会所就会灯红酒绿;私人会所关门歇业,培训中心又人声鼎沸。罪名只能有限增长,而贿赂方式却在指数式增加。以增设罪名的方式反腐,在战略上是消极的防守战。况且,让反腐斗士查着字典式的法条反腐,怎么看都像孔乙己的考古学,诙谐有余而威慑不足。
中国几千年皇权与吏治的矛盾,就是中央不断细化规定、惩治官场顽疾,而地方官员不断绕开法律、创新法外享乐的过程。在封建时代,皇权赢得了每一场反腐战役的胜利,历朝历代的反贪成果都可圈可点;但官僚集团总能上下其手,笑到最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宦海战术,埋葬了一个又一个风雨王朝。
刑法应当反制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
一是确立理念上的零容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反腐法律无异于护官法律。贪污贿赂罪有5000元以上的数额标准,贿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类似出罪门槛比比皆是。与之相反,同样是涉财型犯罪,刑法对盗窃罪的门槛一再降低,入罪的数额标准已经降到一千元;数额之外,多次盗窃、扒窃等也被入罪。究其原因,是“用乌纱帽抵刑事责任”的官当特权遗毒作祟。权力集团把刁民犯罪当成敌我矛盾,是情敌间的势不两立;而把职务罪犯当成内部矛盾,是基友间的打情骂俏。
反观发达国家,其立法姿态均是“治吏重于治民”。例如,美国的反腐理念奠基于殖民先驱者威廉姆(William Penn)所言的“受贿,应当像欺骗国家一样被重处。”(The Taking of a Bribe or Gratuity, should be punished with as severe Penalties as the defrauding of the State.)数百年来,这一原则被立法与执法机构一以贯之,如贿赂的范围包括“任何有价值的东西(anything of value)”,贿赂的方式包括给与、承诺支付、授权支付等各种预备行为。
二是将条文概括化。杀人行为有千万种,但刑法只有五个字的概括性规定--“故意杀人的”,就囊括了所有杀人行为,无一漏网。反之,如果刑法将杀人罪规定为“采用射击、砍杀、电击、溺死……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无论怎么例举杀人方式,总有新型杀人方式脱罪。采用列举具体行为方式的法条模式,是一种左支右绌的立法技术。其实,“受贿”本可以进行高度概括的法条表述,如可将受贿罪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接受利益”,不仅规制了收受礼金,也囊括了性贿赂、高档宴请等行为。增设“收受礼金罪”的背后思维,是采用“一行为一罪名”的例举式立法模式,这在“计划赶不上变化快”的创新年代,总会挂一漏万,立法者必将手忙脚乱、疲于增改。
三是设置兜底罪状。对于普通犯罪,刑法条文设置了多处兜底罪状,如非法经营罪中有“(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其他”两字重若千斤,何谓“其他”,就是骑驴看唱本,走着瞧;罪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再狡猾复杂的犯罪行为,也被立法者罩入了刀光剑影。这种补充性规定,颇有“宁可错抓一千,也不漏过一个”的铁血无情。然而,对受贿罪,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其他情形”,未设置兜底规定,颇有“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抓一个”的谨小慎微。如果在受贿罪中设立“或者有其他受贿行为”的补充罪状,无异于给贪官带上了法力无边的紧箍咒。
收受礼金应当定罪并无异议,争论的是入罪路径,应新设罪名还是简化现有罪名,剑宗与气宗会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思路。以“不变应万变”才是武学的至高境界,以简单明了的受贿罪法条,应对变化无穷的腐败行为,方可“以无招胜有招”。
官员收受礼金,虽然不是银货两讫的权钱交易,但本质也是官位变现的权力寻租行为。没有美色,谁向你暗送秋波;没有权力,谁和你礼尚往来?在习式反腐大快人心的新形势下,刑法也应当“洗洗澡、治治病”,不能总拘泥于一字一文,醉心于编写剑法招式,被贪官牵着鼻子走。真正的勇士,敢于运用简单的法条,正视汹涌的贪腐。如果删除无谓的定罪条件,受贿罪就是“无双无对、宁氏一剑”的绝杀之技,一剑在手,何惧邪恶?如此,那些围绕在礼金、服务、消费身上的无谓争论,也就不攻自破。
【作者简介】
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