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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04月15日 08: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程景伟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草案修改稿对华侨的身份认定和证明、申请回广东定居、华侨社团权益保护、参加社会保险及待遇享受、生育权利、受教育权利、私有房屋保护、侨房征收补偿等多方面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华侨;草案修改稿;权益;广东省;房屋;公益事业;地方法规;征收;捐赠;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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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广州4月14日电 (程景伟)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草案修改稿对华侨的身份认定和证明、申请回广东定居、华侨社团权益保护、参加社会保险及待遇享受、生育权利、受教育权利、私有房屋保护、侨房征收补偿等多方面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修改稿显示,华侨在广东进行活动,其持有的中国护照具有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可以依法凭护照在广东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

  草案修改稿提出,广东省居民与华侨结婚或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在广东生育的,按照国家和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以在广东再生育子女;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草案修改稿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应当依法补偿和安置。征收华侨在农村的私有房屋,按照当地县级政府规定的农村集体村民同等待遇进行补偿和安置。未与华侨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擅自拆除华侨房屋。

  对于捐赠财产的保护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由华侨单独捐资或主要由华侨捐资兴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使用捐赠人或其他名字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命名或立碑纪念。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设定担保,不得随意改变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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