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经过十多年的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就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的发展状况而言,若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监禁;矫正的;矫正法;社会治理;刑罚执行;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创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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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郝日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便是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经过十多年的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这不仅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重要基础,也为创新社会治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社区矫正仍然面临着许多新课题。为此,日前,“社区矫正与社会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华中师范大学举行。与会学者围绕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研讨交流。
据了解,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而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湖北省司法厅副巡视员许振奇看来,社区矫正是对当今刑罚文明化、轻缓化、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结合等发展趋势的顺应。其所形成的监督管理为根本、教育矫正为核心、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保障的“三位一体”的模式,体现出刑罚的惩罚性、人道性及恢复性等多重价值。
就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的发展状况而言,若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是势在必行。为此,根据十八界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已经将社区矫正法纳入了五年立法计划。
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刘强教授告诉记者,社区矫正法与一般的法律修定不同,它是一个全新的立法,涉及到实体、程序、组织等多项内容。不仅要体现时代的进步性,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要真正提高执法效率,降低刑罚成本,就需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条件成熟立法、粗细适宜立法、远近结合立法等原则。
“建议在社区矫正立法时,立法机关应认真组织好立法起草小组,不仅要有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参与,而且要有公、检、法以及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及学者的参与。这对于科学、客观地处理社区矫正的实践和立法进程中存在的争议是不无裨益的。”刘强表示。
诚如许振奇所言,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刑的执法活动,具有社会性、开放性的特点,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社会力量的参与。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院长睿达文教授从“社会参与”这一视角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在社区矫正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更多的是从节约成本等有益方面去推广社区矫正,居民认知、公众参与等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实际上,公众参与能更好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帮扶矫正,这也正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创新之处。因为社区居民的态度和行为会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模式产生影响,继而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
“就这一层面来说,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固然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执行等环节,但我们也要重视普通大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与认同,改变和提升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理念,增强群众基础和参与意识。”睿达文强调道。
本次研讨会由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和湖北省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