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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踏上新征途 面对新挑战 ——如何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2018年03月07日 09:5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郑秉文 字号
2018年03月07日 09:5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郑秉文
关键词:党的十九大;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归属;自动加入

内容摘要:党的十九大闭幕四个多月,酝酿修订两年多的《企业年金办法》就公开印发,这无疑为十九大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增添了新的时代光彩。

关键词:党的十九大;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归属;自动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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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闭幕四个多月,酝酿修订两年多的《企业年金办法》就公开印发,这无疑为十九大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增添了新的时代光彩。2004年颁布的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奠定中国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两部“根本大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个部令日益显现其局限性,急需修订。早在2011年,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得以修订,代之以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第20号令虽从2016年初就开始着手修订,却一直未果。

  那么,与第20号令相比,刚颁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其历史背景以及面临的新挑战都有哪些?

  七个可圈可点之处:必将推动企业年金前行

  第一,原来第20号令总计24条一贯到底,重点没有突出。第36号令增加到32条,字数篇幅增加了一倍,并且分为七章,每章都凸显一个主题。除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附则”与第20号令相比没什么变化以外,其他五章几乎每章都有可圈可点之处。

  第二,对第20号令原来规定的企业年金性质“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虽然“自主”与“自愿”相比,在语义上“自主”似乎更为“明确”一些,但却难有“明确”的不同政策解释,与发达国家纷纷引入的“自动加入”机制相去甚远。但是,第36号令将“自愿”改为“自主”毕竟表明了政府积极推动和鼓励广大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个态度。

  第三,对建立年金的三个硬性条件在表达方式上做了一定的“弱化”处理。虽然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须具备的三个硬性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具有经济负担能力、与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得以保留,但与原来规定的明确将其作为三个门槛相比,还是有所变化,其表述方式得以弱化。显然,这样修改的初衷也是为了鼓励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扩大年金参与率。

  第四,对雇主和雇员缴费比例分别做了规范。原来的规定是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33%,企业与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16.67%,而税前列支的比例是雇主5%,雇员4%。第36号令将其规范为雇主缴费比例8%,雇主与雇员缴费合计不超过12%。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建立的职业年金能够一致并衔接起来,因为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规定是雇主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雇员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他们均为税前列支。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为进一步提高税前列支比例并将其与职业年金一致起来打下基础,对广大职工来讲是个福音。

  第五,首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一个是企业缴费子账户,一个是个人缴费子账户,他们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和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在多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是分为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尽管缺乏政策依据,但已经约定俗成。第36号令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使持续十多年来的现状有了政策依据。

  第六,对领取企业年金的资格条件首次做出明确规定,即当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续聘时,企业缴费子账户及其投资收益就完全归属个人。但是,如果由于职工过错解聘或由于违法违纪解聘等情况就不能归属个人了。做出这样明确规定之后,将会大大减少以往实践中由于规定模糊而导致的诉讼与纷争。

  第七,首次规定了企业年金待遇计发方式,包括按月领取、分期领取、一次性领取、转换商业养老保险年金产品等四个模式。原来规定的领取方式只规定或一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而第36号令则明确规定为四种领取方式,他们各有千秋,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增加了个性化选择。按月领取如同基本养老金那样,虽然十几年来很多企业事实上制定了按月领取的规则,但缺少政策依据;分次领取与一次性领取额相比可以合理规避个税,适宜将其用于家庭急需或投资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尤其是购买终生年金保险产品可以分散长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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