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大数据交易平台是整个大数据产业的重要基础,既是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也是当前大数据产业实际建设的热点,但目前有关大数据交易平台创新的研究还很匮乏。
关键词: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资源;数据分析服务;融合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宋梅青,男,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数据挖掘,大数据,电子商务,E-mail:mqsong99@126.com。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大数据交易平台是整个大数据产业的重要基础,既是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也是当前大数据产业实际建设的热点,但目前有关大数据交易平台创新的研究还很匮乏。本文针对现有大数据交易平台的不足进行改进,设计了一种全新的融合数据分析服务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该交易平台包含大数据资源池、数据分析服务、协同中心三大核心模块,可以实现数据分析服务和数据资源的一体化交易。本文研究发现现有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数据供需错配、大数据资源定价困难、数据的时效性不强三大不足。而融合后的新交易平台直接面向应用,从根本上避免了数据供需的错配,数据与服务的一体化交易也让定价更有依据,融合后数据采用云存贮模式,平台的深度参与让提供实时数据成为可能。除此之外,融合后还将扩大交易对象的覆盖范围,提升大数据交易的活力。
关 键 词:大数据 交易平台 数据资源 数据分析服务 融合
[中图分类号]G203; 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97(2017)02-0013-07
1 引言
目前发展大数据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大数据的价值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众多研究[1-5]表明,大数据不仅为政府治理开辟了新思路,还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源泉和高校科研的重要支撑。大数据交易平台是整个大数据产业的基础与核心,它使得数据资源可以在不同组织之间流动,从而让单个组织能够获得更多、更全面的数据。这样不仅提高了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更重要的是,当一个组织拥有的数据资源不断丰富和立体化,有助于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更多的潜在规律,从而对内提高自身的效率,对外促进整个社会的不断进步。
在现有的大数据交易平台上,数据供应方和需求方各自发布供需信息,交易双方浏览这些信息,如果发现合适的交易对象,则进行大数据资源的买卖,交易平台只作为信息中介存在。这类大数据交易的本质,其实是单独的大数据资源交易,现有平台可以统称为第一代大数据交易平台。第一代大数据交易平台在供需平衡、数据定价和时效性三个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足。本文针对这些不足进行改进,设计了一种全新的第二代大数据交易平台,命名为:融合数据分析服务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该平台将数据资源交易与数据分析服务进行深度融合,实现了数据与服务的一体化交易。本研究不仅为当下正在建设的各类大数据交易平台提供有益的借鉴,也丰富了大数据交易的基础理论体系。
2 相关研究
目前大数据交易的相关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大数据的财产属性和所有权。王玉林等[6]对大数据的财产属性展开研究,认为大数据的法律属性会直接影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而大数据交易实践本身就反映出大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但大数据与传统的财产权客体存在较大不同,它符合信息财产的特征,是信息财产权的客体,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齐爱民等[7]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国家对于其主权范围内数据的所有权,剖析了个人拥有的数据权以及数据的财产权。
(2)大数据的定价问题。刘朝阳[8]对大数据的定价问题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了大数据的基本特征、价值特征等定价基础。接着讨论了效用价格论、成本价格论等定价模式。最后分析了大数据的定价策略,并对大数据定价的双向不确定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刘洪玉等[9]认为在大数据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历史参考,其数据资源的交易价格很难确定,因此提出一种基于竞标机制的鲁宾斯坦模型,用于大数据交易双方进行讨价还价,以求达成一个交易的均衡价格。翟丽丽等[10]从资产的期权价值角度来评估大数据资源的价值,并指出数据在不断变化和更新,加上数据的非独占性等情况的出现,数据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下降,最后综合这些因素构建了一个评估模型来计算数据资产的价值。
(3)大数据交易的安全与隐私保护。史宇航[11]认为非法的数据交易会对个人数据等高价值信息的安全造成影响,对非法数据交易的购买方和协助方都应进行处罚。提出应先明确数据的法律属性,再以数据交易所为平台进行交易,并对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殷建立等[12]为应对大数据时代数据采集、交易等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综合考虑技术、政策和管理平台等方面的因素,构建了一种个人数据溯源管理体系,该体系可在数据应用时实现个人数据的追踪溯源,从而保护其个人隐私。王忠[13]认为大数据环境下强大的数据需求会导致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为应对这种情况,应该建立个人数据交易许可机制,通过发放交易许可证、拍卖授予等措施实现隐私保护。
(4)大数据交易的发展现状与问题。杨琪等[14]认为我国的大数据交易还处于行业发展的早期,大量数据源未被激活,原因是大数据产业价值链的各个专业环节发展滞后,并且对数据交易中的安全问题和隐私泄露等有较大的担忧。应该对数据产品进行改造,使其更商品化,并且通过政府开放公共数据等措施逐渐消除数据流通中的安全顾虑。唐斯斯等[15]首先分析了我国大数据交易的发展特点、交易类型等现状,接着指出目前大数据交易存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行业标准不完善、交易平台定位不明确、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最后提出应加快相关法律和标准建设,并推动数据开放,加强交易方式的创新。
除了上述四个主要研究方向以外,李国杰等[16]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大数据研究在行业应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从客观上反映了大数据流通的必要性。涂永前等[17]认为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和运用数据资源的相关成本会成为企业的主要交易成本,这会改变企业的组织结构,并导致企业边界的变化,企业会进行多方向的扩张,这为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持。总的来看,由于大数据交易本身属于较新的领域,因此相关研究总体上较少,已有研究也大多集中在上述几个研究方向上。实际上,大数据交易平台是实现大数据交易的重要载体,是大数据资源流通转换的主要节点,交易平台本身需要随着整个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不断的改进和升级,而现有研究中恰恰缺少对大数据交易平台本身进行创新的研究。由此,本文针对现有大数据交易平台的不足,结合实际设计了一种全新的融合数据分析服务的大数据交易平台,为实践和科研提供借鉴和参考。
3 现有大数据交易平台的不足
大数据本身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当把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时,其交易平台的设计很自然会参照传统的商品交易模式,即:交易双方先发布供求信息,再经过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均衡的价格则成交,卖方将大数据资源经过脱敏处理后,交付给买方。目前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交易所,还是企业或者高校创建的大数据交易平台,都是采用类似的交易模式,这也是第一代大数据交易平台的突出特点。实际上大数据与传统商品有很大的区别,照搬传统商品的交易模式会出现很多问题。本文将从供需平衡、数据定价和时效性三个方面分析现有大数据交易平台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