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校 >> 校园内外
北大诉邹恒甫案终审维持原判 邹恒甫仍拒向北大道歉
2014年12月24日 09: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孔德婧 字号

内容摘要:北京青年报讯(记者孔德婧)北京大学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昨日二审落槌,北大胜诉。曾身为北大经济学教授的邹恒甫,因在其实名加V的新浪微博中指称北大院长、主任、教授与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北大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上法庭。邹恒甫在接到判决后发微博称,不会向北大道歉,将申请再审。针对北京大学,邹恒甫的上诉意见是仍坚持北京大学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自己在微博上所列出的北大院长、主任、教授……都与北京大学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未提出名誉权受损主张的情况下,北大没有提出控告的资格。

关键词:邹恒甫;判决;北大;北京大学;申请再审;教授;院长;终审;梦桃源公司;法院

作者简介:

  北京青年报讯(记者 孔德婧)北京大学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昨日二审落槌,北大胜诉。曾身为北大经济学教授的邹恒甫,因在其实名加V的新浪微博中指称北大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北大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上法庭。今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败诉后,邹恒甫上诉。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恒甫在接到判决后发微博称,不会向北大道歉,将申请再审。

  上诉坚持言论为“批评言论”

  昨日上午10点,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邹恒甫本人仍未现身法庭,只有其代理律师到场。

  二审开庭时,邹恒甫针对梦桃源公司主要提出了两条上诉理由。一是自己的言论仅属于批评言论,没有侵犯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即没有构成侵犯名誉权。二是这些批评言论也并没有造成梦桃源公司的损失。邹恒甫表示,尽管梦桃源公司诉称自己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损害亦未发生。

  针对北京大学,邹恒甫的上诉意见是仍坚持北京大学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自己在微博上所列出的北大院长、主任、教授……都与北京大学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未提出名誉权受损主张的情况下,北大没有提出控告的资格。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时晓莉)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