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立法融入可持续发展观6月初,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在北京联合主办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理论创新与实践挑战”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及其博士研究生丁霖在研究报告《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立法创新》中提出。
关键词:金砖国家;绿色发展;发展理念;环境立法;环境保护;立法目的;可持续发展观;协调;社会发展;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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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以环保立法助推绿色发展
科技日报记者 华 凌
■今日视点
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和南非被称为“金砖国家”,人口和国土面积在全球占有重要份额,是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然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成为“金砖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绊脚石。那么,“金砖国家”如何通过立法解决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从而推动绿色发展呢?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影响全球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观”——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的发展构成危害。然而,这并未解决如何发展和有限度发展的问题。
随着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环境污染、能源紧缺和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瓶颈,绿色发展理念应运而生。所谓绿色发展,主要是指根据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通过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
这一发展理念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有利于人们在环境与经济双重压力下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将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以此实现以环境保护为前提的社会发展。
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下,许多国家纷纷建立健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和政策杠杆调节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立法融入可持续发展观
6月初,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在北京联合主办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理论创新与实践挑战”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及其博士研究生丁霖在研究报告《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立法创新》中提出,金砖国家主要环境立法已力求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在立法中融入可持续发展观,明确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该报告通过对金砖国家主要环境立法文本的梳理,尤其是通过对立法目的条款的解析发现,除印度之外,金砖国家的环境立法大多不约而同以立法目的条款,明确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尝试在环境立法中进一步诠释可持续发展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