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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儿童死亡,该不该原谅疏忽的心
2015年08月02日 08:12 来源:新华博客 作者:金何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父母;孩子;死亡;过失;女童;法律体系;法庭;抚养;监禁;报警

作者简介:

  

 

  时间回溯到今年的四月份。上海,一名19个月大的女童被父亲留在车里。等到父亲发觉后,女童已经在蒸笼般的密闭车厢里待了数小时。最终,女童因抢救无效夭折。

  这是今年第一起被报道出来的儿童闷死在车内的悲剧。在这则新闻出来的当时,舆论并没有给予太多关注。随着夏天到来,全国逐渐开启“蒸笼模式”。如同打开潘多拉魔盒一般,从六月份开始一直到七月中旬,全国各地发生5起以上儿童遭锁车内被闷死事件,这还不包括没有被媒体报道出来的。

  上海女童被闷死的时候,笔者的一个有汽车的朋友向我表达了一种与舆论不太相同的观点。她认为这已经不算过失致人死亡,而是可以以故意杀人来论处了。朋友的观点在我看来未免太过偏狭,但若看看主流舆论以及现实法律法规对此类事件的论处看,相较于朋友坚持严处的观点,后者似乎又太轻描淡写了。

  主流舆论的观点是,父母已经痛失子女,如果再给他们定罪,似乎太不讲情理。而从法律层面看,尽管警方没有接到报警,但对知晓此事的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从报道内容看,孩子的父亲可能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警方获悉此事,因介入调查此事,在查证属实后应该予以立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如果成立,孩子的父亲可能会被判实刑,也可能被判缓刑。刑责的严重与否,主要取决孩子母亲是否能原谅他。但在意亲情的状况下,这类追责仅仅停留在纸上谈兵层面。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种情况,7月12日下午,山东沂水县一名3岁女童在上学途中,被幼儿园园长遗忘在车内近10个小时,发现时已经死亡。幼儿园园长严重失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法律惩处的不对等和区别对待,关键点停留在了是否是“父母”的层面上。

  那么,父母过失造成子女伤亡,是否要严惩呢?

  传统的观念不支持父母入刑。我们的法律体系虽然是学习西方的,但不可能彻底割裂自身的历史,也不能抛开我们成长的环境和土壤。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总是有形无形地受到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特别是一些与家庭伦理相关的法律条款,更带有明显的传统文化的色彩,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孝之始也”。每个子女似乎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不是把父母与子女当成平等的主体来衡量。最直观的例子是,我们打孩子是不犯法的,但是在国外则会面临体罚、虐待甚至故意伤害的法律指控。

  美国佐治亚州一名妇女领着三个孩子乱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个孩子死亡,肇事司机逃逸。经过审判,法庭判司机三级谋杀,6个月监禁,5年缓刑;判这位母亲二级谋杀,最高三年监禁。美国还有一位母亲,开车带着孩子们去购物,回来时由于忙乱把几个月的婴儿忘在车里了,等她想起来时,孩子在车里已经死去了,法庭经过审理,最终判这位妇女5年监禁。西方人认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对孩子没有所有关系,也没有支配关系。孩子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他有独立的人格,并且他们和父母的关系是平等的。所以即便是这些有过失的父母已经痛失子女,他们还是得进监狱接受法律的严惩。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父母入刑似乎很不合适,但对于建立法治社会来说,这又相当有必要。惩罚犯有过错的父母,可以唤起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关注,从而避免更多粗心愚蠢的父母犯同样的错误。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如何取舍,需要法律工作者认真思考。

  在西方,如果孩子的利益受到伤害,法庭会指定社会义工去监督;如果一个家庭丧失了抚养孩子的条件,会有条件好的家庭来领养。另外,西方的慈善事业也比较发达,有许多福利机构也可以为孩子提供避风的港湾。因此,当面临父母入刑子女无法抚养的尴尬局面时,社会有一整套运作机制来游刃有余的解决。我们在考虑父母入刑的情况时,不要只制定冷冰冰的法律而忘记了后续的事情,西方的做法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鉴。

  截至2014年底,中国小型载客汽车达1.17亿辆,其中私家车达1.05亿辆,占90.16%。车辆的增多并没有跟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形成正比,这正是此类伤害事件层出不穷的现实基础。在此提醒那些粗心的有子女的家长,把子女真正当成一个鲜活的、与自己平等独立的生命吧!加强防范意识,不要事后面临丧子和被处罚的双重痛苦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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