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应以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总体要求,尽快健全涵盖地方税权、地方税种、地方税务征管和地方税收法规在内的完整地方税体系,即:以“补减项、建体系”为目标,尽快形成相对完整的地方税税种体系.
关键词:地方税;税种;李杰;研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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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应以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总体要求,尽快健全涵盖地方税权、地方税种、地方税务征管和地方税收法规在内的完整地方税体系,即:以“补减项、建体系”为目标,尽快形成相对完整的地方税税种体系;以“分税权、赋法权”为重点,稳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地方税税权体系;以“界职责、定规制”为核心,逐步形成相对协调的税务征管关系;以“提层次,强保障”为原则,初步建立相对健全的地方税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增值税扩围、房产税试点和资源税调整等地方税改革已然启动,但总体进展步伐较慢、效果尚不显著。构建地方税体系,应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和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优化政府内部财政管理,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税种相对完整、税权相对独立、征管相对协调、法制相对健全的地方税体系。
一、以“补减项、建体系”为目标,尽快形成相对完整的地方税税种体系
目前,我国地方税税种体系主要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为主体税种,以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零星税种为补充。这种税制结构,不仅制约了“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发展要求,而且还直接导致税改后主体税种消失、税收规模锐减。为应对地方收入减少、税种弱化的严峻现实,必须以“补减项、建体系”为目标,尽快建立起以主体税种为主导、辅助税种为补充的相对完整的地方税税种体系,进而推进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供求结构、收入分配结构等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实现经济的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十二五”期间“营改增”全部完成的前提下,具体税种的改革设想如下:一是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并更名为零售税,成为地方首要税种(零售税改革与“营改增”进程密切相关,增值税降低税率并全部归属中央之时,就是零售税扩围到全部增值税征管范围之际);二是将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改变征税方式,成为欠发达地区省级政府重要税种;三是将现有的各类房地产税费简并为契税(流转环节)和房地产税(保有环节),成为市县政府的主体税种;四是对企业所得税简化税制,短期内仍作为共享税种,随形势发展逐步提高中央分成比例,乃至最终成为中央税;五是对个人所得税逐渐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并将中央、地方比例分成制改为中央、地方按核定税基分享制,成为各级政府重要税源;六是修订或开征城建税、环保税、社保税、教育税等专项用途税种,完善或开征车船税、印花税和地方特产税。
经过上述调整,未来我国税种体系共有17个税种,地方税体系共有12个税种。其中,地方税主体税种有零售税、资源税、契税、房地产税及共享税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6个,辅助税种有环保税、社保税、城建税、教育税4个专项税种和车船税、地方特产税2个补充税种。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达到40%左右。其中,省级政府以零售税、资源税为主,市县政府以契税、房地产税为主(见表1)。
未来地方税税种体系构建的具体举措如下:
(一)将消费税逐步改征为零售税,使之成为省级政府首要税种。
深化消费税改革,主要采取扩围、调整、改征的思路,最终将消费税逐步改征零售税。参考美国、加拿大等国零售税的归属做法,为提高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应将其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首先是扩围,增强对消费行为的调控功能。消费税主要目的是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合理配置资源等。目前,我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过窄、且多在生产环节征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有限。因此,需将更多的高消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服务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如增加一次性不可降解物、贵金属电池产品等严重破坏环境的产品,高档时装、高档皮草、私人飞机等新兴奢侈品,高档会所、高级美容、高档娱乐等服务。其次是调整,提高税率税额和改变计税方式。伴随着“营改增”的推行,一些高档消费行为的实际税费降低,这同“转方式、调结构”的发展要求相背离,不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此,可以对这些高档消费品及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金银珠宝、高档手表、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相应提高消费税课税税率(税额),引导理性消费。同时,将消费税由隐蔽的价内税改为透明的价外税,切实增强消费者的“税负感”,实现消费税引导消费行为、促进节能环保的征收意图。最后是改征零售税,弥补“营改增”地方收入减项。零售税是在零售层面,即商品由零售商转至最终消费者时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具有运行机制简单、征收范围广泛等优点,且由于零售价格高于批发、制造价格,其应税价值较高,短期内可以较低税率取得较多收入。在增值税实现完全转型、全部扩围后,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减轻企业流转税负,应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并将其全部作为中央税。①地方政府因退出增值税分享减少的收入,通过改征零售环节消费税(地方税)予以弥补,类似加拿大由联邦征增值税、州征零售环节销售税的做法,此举有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化进程,遏制地方政府追求数量型经济增长的冲动,也利于地方政府以本地税收调控经济和保障收入。具体思路是:先考虑将现有消费税中适合地方征管、适于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烟、酒、成品油、小汽车、金银首饰及钻石等税目析出,开征零售税。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因与车辆生产无关,也应归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信用体系的完善和金融交易的发展,可以将更多的应税消费品及部分生产资料,乃至目前增值税的全部应税货物(服务),都改为零售税,进一步扩大税基、壮大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改征零售税必须解决三大难题:一是如何界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划分,尤其在电子商务网络日益发达的现在,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区分网络零售行为值得思考,尤其在零售税归属地方情况下,如何准确划定各地区网络销售收入和应征税额也是一个难题;二是如何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金融交易不发达,政府控税只能通过管理发票解决的情况下,实现零售税的应收尽收,
表1 未来我国税种体系(17个税种)

注:包括关税及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
还需要深入研究;三是零售税的征管难度较大,作为省级专享税种,若无法得到市县基层政府的配合,很难将其打造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此需要考虑设立特定的省以下利益转换机制,充分调动市县征管部门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