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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可设子公司
2014年07月30日 08: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婧暄 字号

内容摘要:昨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设立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关键词: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专业子公司;特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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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婧暄)昨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设立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规定》突出机构专业化,鼓励在特定领域做专做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规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需具备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等七项条件。

  在股东控股方面,《规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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