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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2018年01月24日 13:5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汪志球 字号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磋商;贵州省;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汪志球;赔偿协议;期限;民事纠纷;颁布

内容摘要:本报贵阳1月 23日电(记者汪志球)贵州省近日颁布并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程序包括磋商发起、磋商申请、磋商准备、召开磋商会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磋商;贵州省;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汪志球;赔偿协议;期限;民事纠纷;颁布

作者简介:

  本报贵阳1月23日电 (记者汪志球)贵州省近日颁布并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主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调解组织和受邀参与磋商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程序包括磋商发起、磋商申请、磋商准备、召开磋商会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首次磋商未达成共识的,可以再次组织磋商,再次磋商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法》明确磋商的性质属于民事性质,按照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设计磋商的规则。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24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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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汪志球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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