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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督学责任区制度发展与模式研究 ——基于对湖南省的调研
2016年07月25日 09:20 来源:《比较教育研究》 作者:王璐 王雪双 字号

内容摘要:督学责任区制度是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都包含督学责任区制度这一内容。

关键词:教育督导;督学责任区;发展与模式;国际视野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璐,王雪双,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北京 100875 王璐,女,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王雪双,女,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督学责任区制度是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都包含督学责任区制度这一内容。近年来在我国开始推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既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又形成了我国自己特色,进行自己的创新,特别是湖南省在督学责任区建设方面卓有成效。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湖南省督学责任区制度方面主要有三种模式:异地集中办公模式(醴陵模式);驻校模式;分离模式。督学责任区制度在学校常规督导、规范办学行为、开辟家长反映意见途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督学责任区职能定位、人员专业化和模式的合理性等问题。

  关 键 词:教育督导 督学责任区 发展与模式 国际视野

  标题注释:本文系“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化管理制度国际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SKZZY2014098)课题阶段性成果,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中图分类号:C5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5)11-0095-06

  一、国内外督学责任区制度发展现况

  督学责任区制度是督导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督导工作的性质所致,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督导制度都包含有责任区制度这一内容,有些国家称之为分区制度(例如英国、荷兰、新西兰等),有些国家称为联络员制度(例如法国、西班牙),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督学驻区制度。一般来说责任区制度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根据全国/地区的地理情况划分为几个区域。中央一级督导机构在各区域设立办公室。例如,英国国家教育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Ofsted)将全国划分为七个责任区(东北部、东部、中东部、伦敦地区、南部、西北部、东南部),分别设立督学办公室;在荷兰,督导局总部设在乌特勒支市,督导局在全国设四个督导办公室;新西兰国家教育督导办公室下设6个地区办公室。实施联络员制度的国家中,西班牙中央督导机构在全国17个大区派遣国家督学作为联系人,负责监督各大区政府贯彻执行中央宪法的情况和各省督学的督导工作;在法国,部长为每一个学区指定一名总督学为联络员,负责监督各学区每年的教学工作计划与一般任务的实施。第二,地方一级的督学每人负责几所学校的日常督导,例如,西班牙马德里市每位督学负责几所学校的日常督导和随访。

  各国督学责任区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督导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督学需要经常对学校和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走访,及时了解情况。毕竟正式督导的次数是十分有限的。(2)随访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可以在更加真实、自然的情况下进行督导。(3)随访一般由1-2名督学实施,对教育机构日常工作的影响较小。(4)在正式督导评价后,需要通过随访对学校进行后续性的跟踪督导,检查对正式督导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查督导建议的落实情况。此外,督学责任区制度还发挥着中央与地方的纽带与桥梁作用,向上一级督导部门提供信息,探索、分析及研究地区的教育情况,按照上级的政策,对地方的督导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育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教育督导工作重心也由督政为主向督政与督学并重转移,使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1]我国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2004年,河南省焦作市率先提出“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随后,山东、湖南、浙江、上海等部分省市积极探索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2]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地方试验的基础上,中央开始形成相关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教育部在2011年的工作要点中指出,建立健全推动教育规划纲要贯彻落实的教育督查机构和体制机制;推广建立督学责任区经验。[3]

  从2012年开始,教育部向全国推广督学责任区制度,2012年5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对加强督学责任区的意义、原则和职能、工作任务、工作要求以及督学责任区的管理进行了阐述和规定。同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对设立督学责任区进行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同时,第十四条也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2014年教育部在工作要点中继续强调:“要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督学责任区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5个省份,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督学责任区制度。[4]

  我国一般将督学责任区定义为地方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了落实督学职责,将所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划分为若干督学区域,并对每个区域委派若干名督学;督学责任区通过对区域内学校的不定期随访检查、督导,促进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5]进一步来说,督学责任区也就是将地理位置相近的若干所学校作为一个责任片区,由教育督导部门聘请专家和责任区督学一起对区域内所属学校进行随机检查、监督、指导,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湖南省在督学责任区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现行体制存在诸多制约的不利情况下,摸索出了一些办法和模式。2014年10月-11月,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化管理制度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组对湖南省的督学责任区建设进行了实地调研,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湖南省的经验进行分析、比较与总结。

  二、督学责任区建设模式分析

  湖南省对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非常重视,省教育厅于2010年出台《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提出在全省建立“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督学责任区制度,对各地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经常性的随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6]积极鼓励各地方进行制度和模式方面的大胆创新。2014年,湖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公布2014年省级督学责任区建设示范点的通知》,在总结省级督学责任区示范点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督学责任区试点建设工作,湖南全省遴选25个县市区作为2014年省级督学责任区建设示范点。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了湖南省督学责任区建设有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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