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从起源上看,教育与你争我夺、决出输赢的竞争是基本不搭界的。但时过境迁,如今的教育也未能幸免于竞争的统治性支配,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竞争为基本运行逻辑的。如果抽去竞争这一基本动力,现代教育这一庞然大物恐怕会轰然倒地,土崩瓦解,一刻也存在不下去。
关键词:竞争;灵恶;教育;附体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高德胜,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 210097
内容提要:在很大程度上,现代教育是以竞争为基本运行逻辑的,竞争理应纳入教育研究的视野。本文旨在思考竞争的德性,竞争对现代教育的附体是如何完成的,后果是什么。通过哲学透视与事实分析,发现竞争以人人为己为出发点,内在地包含着对他人的排斥与打击,是一种“灵恶”;现代教育无论从动力、组织条件、内在结构,还是从运行方式、评价标准、精神气质上都是竞争的;竞争借教育之身所传之道,无外乎人人为己、道德冷漠、竞争就是人际关系的全部、学习的工具性、人的工具性等。竞争对教育的附体,窒息了教育的灵魂,对人类也是贻害无穷。在现今的教育框架内,教育是无法摆脱竞争控制的。教育还魂的希望,只能寄托于新的教育革命。
关 键 词:竞争 灵恶 教育 附体
标题注释: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道德冷漠与道德教育”(BEA120030)及“江苏省2011计划基础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DOI:10.16382/j.cnki.1000~5560.2016.01.002
如果挑选几个词来描绘当今人类的生存境况的话,竞争恐怕是最为重要的“关键词”之一。在现代人的生活中,竞争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教育作为人类活动的一个“飞地”,本来是与竞争无涉的。教育源于闲暇,即有了空闲的人不用再为生存所累,有闲心放松,有闲情思考,有冲动从事艺术,教育就在这种闲适中诞生。因此,从起源上看,教育与你争我夺、决出输赢的竞争是基本不搭界的。但时过境迁,如今的教育也未能幸免于竞争的统治性支配,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竞争为基本运行逻辑的。如果抽去竞争这一基本动力,现代教育这一庞然大物恐怕会轰然倒地,土崩瓦解,一刻也存在不下去。
吊诡的是,一方面现代教育已经与竞争灵肉结合,厮混难解,另一方面,教育研究却依然保持着传统教育那样的“淡定”态度,对竞争视而不见,极少研究。是视竞争为理所当然,无需研究,还是出自一种原始本能,从骨子里排斥竞争,虽然无力将竞争从教育领域驱逐出去,却用“选择性视盲”来藐视竞争?鉴于竞争与现代教育的难分难解关系,无论如何,教育研究对竞争的这种暧昧态度都到了该重新审视的时候。竞争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模式,其“德性”如何?这种关系模式是否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超出一定范围进而泛化为普遍的关系模式会有什么后果?原本与竞争无涉的教育为什么到了现代却被竞争附体?竞争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动力,在运行过程中传递着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教育还有没有可能摆脱竞争附体,还魂回家的希望?
一、竞争是一种“灵恶”
竞争是当今人类生活的关键词,但我们对竞争的研究却与此不成比例,稀少且多集中在经济领域。哲学、社会科学很少以竞争作为直接的研究对象,多是在研究其他主题时顺带而过,似乎竞争的性质与功用完全确定,无需多言。我们见得最多的是“正当的竞争有利于激发潜能”、“不当的竞争会造成严重后果”之类的陈词滥调。问题的关键点不在于对竞争的前缀性(正当的、不正当的)限定,而在于竞争本身的“德性”,正如我们研究人,焦点不在于“好的人”与“坏的人”,而在于人本身的德性。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竞争本身的德性?Fox(1999)关于竞争是一种“灵恶”(demonic evil)的思想深具启发性。“灵恶”意味着竞争首先是恶不是善,也就是说,竞争从本性上是一种恶。其次,“灵恶”不是“纯恶”,而是有好的一面之恶,即竞争有“灵”。这种“灵”在另一种意义上其实也是“魔”,如果恰如其分就有“魔力”,否则就是“魔鬼”。既然在本性上竞争是一种恶,那么为什么社会大众,甚至是哲学家、社会科学家都不认为竞争有多恶呢?这也是竞争的“灵恶”本性决定的,竞争经常穿着合理、正确的外衣,让人觉得“竞争有益于人、有益于社会”,“对生存来说竞争是天然的且必不可少的”。正是因为竞争有好的一面,所以才更具有欺骗性,是一种更为深沉的恶。
从词源上看,竞争(competition)是“对共同目标的共同追求”(the common pursuit of a common goal)。在这一本意上,竞争是接纳他人,并将他人作为共同目标的合作求索者。在原始状态下,部落成员之间的主导性关系主要不是竞争,而是合作。因为即使在人类诞生初期,对人类部落的最大威胁就已经不是其他物种,而是其他部落,生活的境况决定了部落成员必须团结起来与其他部落竞争。在这一阶段,竞争与合作是内在一致的,竞争以合作为前提和内容,是“对共同目标的共同追求”。
随着历史的演变,人类生活的境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竞争不再只是诸如民族、国家这类大群体之间的事,群体内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竞争变成了生活的常态。竞争的现代含义已经是“将他人排斥在外”:“在本体论上,竞争等同于否定他者的存在,表达杀死他者的意愿。当代竞争从你应该杀死他人以使自己活下来这一形而上前提演化建构而来”(Ramose,2010)。现代意义上的竞争以“杀”(killing)为基础,竞争就意味着“杀死他者”(这里的“杀死”不一定是肉体上的消灭,而是包括精神上、物质上等多种维度的击垮)。已经习惯于竞争、被竞争的积极意义洗脑的社会大众很少能够意识到竞争背后的血淋淋的残酷,但一个流行的竞争替代词"PK"则将竞争的本性彻底暴露:PK是person killing或player killing的简称,所谓PK就是去“杀死对手”。认清了竞争的现代含义及其内在根基,也就不难理解无论有何种丰功伟绩,竞争在本性上都是一种恶。人类的道德,从积极的意义上看,是以相互之间的爱为基础的;从消极的意义上看,则是以阻止同类相残为基础的。以"killing"为内核的竞争显然与人类的道德之善相背,本性属恶。
竞争之所以是一种“灵恶”,就在于竞争有“灵”,也即竞争自有其意义。正是群体间的竞争,激发了群体内的合作,人类各种美善价值才得以有了现实必要性。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在群体的意义上,显然是“适者生存”,即在群体间竞争中获胜者才能更好地生存下来。说是“适者生存”,其实也是“善者生存”,即那些内部成员团结、互助、互爱的群体更有凝聚力和竞争力,更有可能在群体间竞争中获得胜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体间的竞争对群体内的善有激发和促进作用。但竞争的这种“灵”是把双刃剑,要知道人类历史上的多少战争、多少屠杀都是群体间的竞争直接或间接引发的。甚至到了21世纪的今天,人类群体之间还没有学会在没有血腥和屠杀下共同生活。
在早期人类群体内部,比如部落内部,合作是群体成员关系的主导样态,但群体之所以能够称之为群体,在于群体有一个结构,即群体成员在群体中处在什么位置及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群体内的地位分配,标准和方式多种多样,但出于群体间竞争的压力和群体内的公平要求,一定程度的竞争也在所难免。在早期原始部落中,由于群体成员相对平等,内部竞争不是没有,但重要性远比不上合作,或者说是在合作支配下的有限竞争。随着不平等社会的到来,社会地位的获取对生活质量和人生价值越加具有决定性,群体内竞争加剧。应该承认,即使是群体内个体成员之间的竞争在人类的演化与进步过程中发挥过、并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竞争的“灵”与“魔”无论威力多大,都不能否定其恶。
竞争之恶的核心在于竞争以人人为己为基本逻辑。人有为己的一面,但为己决不是人性的全部,或者说正是对为己的超越才有了人。单个的人弱不禁风,无法立足于世界,但柔弱个体间的合作与互助却能使人类在这个星球上卓然无敌。合作发生的前提在于个体在一定程度上的“忘我”。而竞争则与此背道而驰,以为己为逻辑,以战胜、“杀死”他人为目的。也许因为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基本上是竞争的历史,一代又一代的人被竞争的魔力所折服,既失去了合作与互助的人类记忆,也无法想象竞争给人类未来发展所带来的长远隐忧。以人人为己为逻辑的竞争作为一种“灵恶”,借助自身的魔力,释放了多少人类之恶!比如,区别对待,即以一个人的成败作为尊重与否的标准,那种普遍意义上的“同胞之爱”已经被“有条件之爱”冲刷殆尽;道德冷漠,即面对他人的道德急需无动于衷,那种与生俱来的同情已经被人与人之间的戒备与仇视所钝化;将人的兴趣与注意力从所做事情上引开,使人专注于比较与输赢,导致了多少悲剧与无聊……正如Purpel(1989)所说,如今的人类“不追求公正却偏爱竞争,不珍视无条件的爱却执迷于有条件的奖励。它的日常成规不是群体团结而是派别胜利,它的能力不是源自寻求一体(oneness)的神圣冲动,而是出自贪婪与占有欲”。而这不正是当今文化与道德堕落的写照吗?
说竞争是一种“灵恶”,还因为本来应该限于一定领域的竞争,总是溢出边界,向所有领域蔓延。如前所论,在特定领域,竞争可以发挥其“魔力”,比如在经济领域,没有竞争,也就没有人类如今的经济成就和物质丰盛。问题是,竞争总是不安分于经济空间,总是倾向于像支配经济领域一样支配人类的所有活动领域。Fox(1999)所言非虚:“竞争从经济中心发射光波,所有活动,包括爱、社会关系和游戏都不能幸免于竞争的侵入。因此,竞争是我们文化中每个人的问题,已经是‘神经性冲突’(neurotic conflicts)永不停歇的中心”。在经济领域功德无量的竞争,到了伙伴关系、兄弟情谊、邻里相处、家庭关系、医疗救治、文化教育等领域则是罪恶累累、恶贯满盈。成人世界,特定领域、程度合理的竞争当然必要,问题是竞争总是按捺不住冲动,总是蔓延到儿童世界,导致儿童在人生的早期就因对竞争的痴迷而被污染了心灵。不是不要竞争,而是不能让竞争定义所有领域的人类活动、所有类型的人际互动模式。竞争用自己的“魔力”开道,总是倾向于侵入所有领域、所有关系,而这正是其“灵恶”本性的显露。
说竞争是一种“灵恶”还在于最恶劣或最令人痛苦的东西,也可通过竞争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为了获胜,人们可以忍受最恶劣、最残酷、超出人性底线的事情。比如,不可杀人是一个普遍的道德规则,但在特殊的竞争中,杀人不但被允许,还可以成为竞争项目,参与者甚至可以以杀人多少来定胜负!很多痛苦,在正常情况下,我们一刻也无法忍受,但一旦放在竞争中,这类痛苦都不算什么。很多事情,在正常情况下,我们都以之为耻,不屑为之,但一旦放在竞争中,不可为之事也就变得可为了。竞争为什么具有这种“人性毁灭器”一样的功能呢?如前所论,竞争的本性在于杀死他人,本身就具有毁灭人性的性质。道德简单说来就是“心中有他人”,竞争以为己为逻辑,他人的感受、苦痛甚至生死都不在考虑之中,显而易见,竞争对道德有直接的毁灭作用。在竞争中,人被置于要么胜利,要么失败的“上下通道”,为了能够触及胜利的荣光、避免失败的悲惨,竞争过程中的所有痛苦都是可以忍受的。竞争具有一种“脱离”功能,即将人从所做事情上脱离出来,只着眼于获胜。在竞争中,所做事情本身并不重要,获胜才重要。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被裹入竞争中的人毫无心理障碍地干着恶劣的事情。此外,在竞争中,人们有现成的道德推卸借口:我即使不损害对方,对方也一定会损害我,因此,与其让对方损害我,不如让我来损害对方。正是因为竞争有这样的特性,别有用心的人总是用竞争来实现对人的操纵与控制。历史上的那些独裁者或官僚集团都深谙此道,总是利用竞争让被统治者陷于你死我活的内斗,以此来保证自己的独裁与专制统治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