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义务教育择校政策和择校现象的演变过程,是国家价值导向在不同时期的体现,更是各利益主体间博弈的过程。通过建构与分析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政府与家长之间的博弈模型发现,择校行为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必然结果,化解各主体利益不均衡性是消除择校行为危害性的根本途径,建立兼顾公平与特色的双重系统是义务教育制度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博弈;择校;义务教育
作者简介:
摘 要:义务教育择校政策和择校现象的演变过程,是国家价值导向在不同时期的体现,更是各利益主体间博弈的过程。通过建构与分析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政府与家长之间的博弈模型发现,择校行为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必然结果,化解各主体利益不均衡性是消除择校行为危害性的根本途径,建立兼顾公平与特色的双重系统是义务教育制度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博弈 择校 义务教育
当前,义务教育择校现象成为人们热议的一个焦点,家长、学校和政府等一方面对择校及其与之相关联的乱收费问题加以抨击或限制,另一方面很多主体又是择校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义务教育择校现象由来已久,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动机和利益博弈。那么,当前义务教育择校行为各方利益博弈关系如何?这种博弈关系又怎样影响各主体的行动策略?本文选取博弈论视角,尝试破解义务教育择校行为背后的利益动机,探寻深化义务教育改革的新思路。
一、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及我国择校政策演变
我国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其时,百废待兴,党和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一方面,恢复和新建了大量中小学,开展扫盲运动,最大限度地普及学校教育;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建设急需大量各类人才,各地集中优势资源创办重点学校,进行精英教育。重点学校以分数选择生源,学生以分数选报学校,这是择校现象的最初形式。以分择校,使得国家利用有限资源在最短的时间内培养出了急需人才,政策效益明显;对于学生来说,“成绩”和“分数”是最大的资本,唯能力而论,体现了教育公平原则。
改革开放后一段时间,国家重新重视教育,恢复高考的政策使得重点学校地位更加突出。随着物质资源的丰富和利益的追逐,部分重点学校开始招收一定分数线区间的落榜生,并以货币形式补差入学考试分数,开始了“以钱择校”这一政策外的择校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取消“小升初”入学考试制度,要求学生就近入学。但是由于重点学校制度的公开存在及就近入学制度落实不规范,“以钱择校”“以权入学”成为很多家长的选择。这一时期,“义务教育阶段一些学校转制改革中的收费规定在某种层面上公开认可了‘以钱择校’的‘合规定性’”[1]。
“以钱择校”“以权入学”行为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义务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注意到这一现象所引发的教育公平、教育腐败以及公民素质提升等一系列问题,开始着手治理教育乱收费、择校现象。1993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别是1997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解决择校问题,即“要在1997、1998年两年内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系列文件,都有禁止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规定。2006年《义务教育法》从法律层面规定“就近入学”,“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2014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印发《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在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北京、南京等多地采取计算机派位等措施,实行就近入学。2014年,北京出台《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严明纪律的若干规定》,禁止择校条款15条之多,力求解决择校难题。这些政策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入口,但是能否从根本上消除学校、家长的择校诉求,还有待实践证实。
二、择校现象各方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模型构建与分析
择校政策和择校现象的演变过程,是国家价值导向在不同时期的体现,从博弈视角看,更是各主体间不同利益的博弈过程,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等利益主体间的公共利益与集团利益、集团利益与个人利益、现实收益与预期效益的博弈。
(一)政府与学校之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建构与分析
政府作为公权部门,其择校政策最直接的行政对象是学校。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博弈,是国家择校政策制订、执行与变通的基本动力。为分析方便,政府与学校的静态博弈见表1。
表1 义务教育择校行为政府主体与学校主体的静态博弈

其中,a1为政府不作为自然状态下的教育收益;a2为政府支持择校政策的效率收益;F为公共利益(如教育公平);b1为学校正常收益;b2为学校施行择校后的额外收益;b3为学校施行择校后付出的成本(如罚金等);x,y是学校和政府策略选择的概率,x,y∈(0,1)。
政府在不支持择校的政策下,所取得的收益为:x(a1+a2+F)+(1-x)(a1-a2+F);政府在支持择校的政策下,所取得的效益为:x(a1+a2-F)+(1-x)(a1-F)。前者与后者之差为2F-(1-x)a2。只有当F>(1-x)a2/2时,政府倾向选择不支持择校的政策。
学校施行择校,所取得的收益为y(b1+b2)+(l-y)(b1+b2-b3);学校不施行择校,所取得的收益为yb1+(l-y)b1。前者与后者之差为b2-(1-y)b3。当b2>(1-y)b3,即学校施行择校的额外收益大于可能的择校成本(有概率系数)时,学校倾向施行择校。
可见,政府择校政策受到F(公共利益)、a2(效率收益)影响较大,特别是对F敏感性较强,即公共利益只需大于政府效率收益一半甚至更低(F>(1-x)a2/2),就会选择不支持择校。对于学校而言,受b2(额外收益)、b3(择校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对b2敏感性较强,即b2只需大于(1-y)b3,就会选择施行择校。因此,如果同时满足F>(1-x)a2/2和b2>(1-y)b3,就能得到政府和学校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即:不支持择校、施行择校。因为博弈中公共利益F与效率收益a2、额外收益b2与择校成本b3非对等比较,这两个条件更易于满足,因此尽管当前政府明令禁止,学校仍选择施行择校或变相择校。
(二)学校与家长之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建构与分析
当前择校行为的主体是学生家长,择校行为就是家长凭借优势资源择取理想中的学校。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博弈是择校博弈的主体部分,剔除政府政策、社会公平等因素,学校与家长的静态博弈见表2。
表2 义务教育择校行为学校主体与家长主体的静态博弈

其中,b1为学校正常收益;b2为施行择校后额外收益;c1为家长送学生读书的正常收益;c2为择校后学生的预期收益;x,y仍是选择策略概率,x,y∈(0,1)。
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博弈存在机会成本问题,例如,学校在不施行择校策略时,如果其他学校施行择校,那么这所学校择校收益将转向其他学校,构成这所学校的机会成本。同样,家长不择校,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家长,将会得到择校收益,不择校的家长也会产生机会成本。因此,学校在不施行择校策略时收益为b1-b2,家长不择校的收益为c1-c2。
考察四种博弈策略,学校与家长博弈模型较为简单。在学校施行择校策略时,家长择校收益为c1+c2-b2,不择校的收益为c1-c2。两者之差为2c2-b2。当c2>b2/2时,家长选择择校行为。也就说,只要家长择校的预期收益大于学校择校收益一半,家长就会选择择校策略。可见,c2与b2也是非对等比较,更易于满足。因此,当家长择校的预期收益只要大于学校择校收益一半(c2>b2/2)时,按照博弈论中的严格反复消去法[2],得到了学校和家长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即学校施行择校策略、家长择校,这也是当前家长热衷择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家长之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建构与分析
作为政府和学校择校政策的对象,家长之间存在着资源竞争和利益博弈,特别是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排他性很强,家长间的博弈更为明显。家长之间的静态博弈见表3。
表3 义务教育择校行为家长主体之间的静态博弈

其中,k1为家长送学生上学读书的正常收益;k2为择校后学生的预期收益。同理,c1、c2为另一家长相应收益。x,y仍是选择策略概率,x,y∈(0,1)。
由于机会成本的存在,当一个家长选择不择校策略时,另一个家长的择校收益应该是该家长的收益损失。显然,在这场博弈中,按照严格反复消去法,在任何情况下第一组策略组合(k1+k2;c1+c2)都将占优,家长间的博弈策略(择校、择校)始终为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因此,家长只要条件允许,择校是其不变的选择。







